招投标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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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阐明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和招投标微观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
【关 键 词】建筑招投标问题
前言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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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重领导的制约
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1)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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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自身利益出发肢解发包工程.我国许多法规都明文规定:项目招标可采用全部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专业项目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这不仅对总承包商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容易造成总承包商对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产生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无合同制约关系,总承包单位也无法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工程管理的脱节,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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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
2、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1)以各种行为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谋求中标一些施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是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施工技术上进行改进,而是千方百计的拉关系,走后门,并以金钱作诱饵,拉拢业主及有关管理人员,谋求非法中标.
(2)主动压价让利或垫资施工,谋求中标一些承包商急于承揽到工程任务,主动“让利”压价,却在中标后,偷工减料,置工程质量于不顾;还有些承包商以资金雄厚可以垫资施工为由,骗取一些资金较紧张的业主信任而谋求非法中标;也有的承包商因业主前期欠资,便以后续工程能中标作为交换条件,使招投标失去意义.
(3)在投标过程中进行恶意欺诈,谋求中标
a.串通式.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其他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指使他们有意抬高或降低报价,从而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
b.打牌式.一家施工企业却分别打着几个施工企业的牌子参加投标,不管谁中标,实际上都是该企业中标.
(4)挂靠投标.一些施工企业由于资质较低,不能参加某项工程的招标或虽然入围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以另一个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该企业一笔数目不小的报酬.“挂羊头卖狗肉”,这样的狗肉焉能不变味?
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1)招标代理关系建立的本身有违自愿原则.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因为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要求,而是有关部门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种现象的存在极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大多数咨询代理机构均属于半官方性质,主要依靠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来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庸,不具备基本独立性,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让人怀疑.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
1、法律的制定存在空白空间,容易让不法经营找到漏洞
当前《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有关的部令和地方自己设定的法律规定,其最高的标准就是人大所通过的《招投标法》.但是通过其中的某些条款,如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得对投标人进行歧视的规定等可以看到,对招投标双方的要求一般是从道德上而不是法律上进行约束.而且各项法律法规一般站在较高的角度进行规定,对招投标的过程和操作缺乏具体的规定,使得各项工作的随意性比较大.鉴于目前招投标的激烈程度,法律法规的一些细小差别就可能影响结果.
2、现存体制使暗箱操作存在可能
前面已经说过,我国在建筑市场方面存在建设部和专业部门,各成一体.这样其体制就被分割开来,同时仍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工作.各个单位分别接受自己的上级部门的领导,并受到上级部门和同级管理部门的强行监督..
3、招投标的双方并没有独立的地位,没有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上面已经提到,招投标双方的执行者大多为代理人,其代表的往往是各级政府.这就使招投标的真正权力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中.招投标工作也不能真正按照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运作.招投标的结果,不过是按照双方的想法将程序合法化.在我国,建筑被全社会所关注,各级部门都投入了精力,努力使这项工作真正纳入市场的轨道,遏制违规操作,但被利益所吸引,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各级部门应取消一些“看不见的门槛”,对各投标者一视同仁.
结论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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