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类有关论文范文,与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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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社会与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各种问题日益攀升,给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社会与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法律配套政策性金融法律经济学
一、法律经济学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法和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交叉的新兴学科,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讲,就是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RP麦乐怡认为,“法律经济学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且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法律经济学在80年代刚被介绍到我国时即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它开阔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使法学研究可以从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做出经济的分析,以求达到二者结合的最佳效益,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概括起来,知识产权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是公民和法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诉讼权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而降低民事诉讼门槛,以及我国民事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给一些企图通过诉讼来实现其非法目的、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诉讼留下了可乘之机,而以专利为工具手段提起恶意诉讼的案件近年来已呈增多之势.恶意诉讼,顾名思义是一种滥用诉讼权的不当行为,包括恶意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但借助合法程序,企图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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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恶意诉讼,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特指权利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起诉相对人侵权,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专利恶意诉讼与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讲,专利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权益,也给法官及办案人员设下诸多陷阱,增加了法律工作的职业风险,而且专利恶意诉讼同时浪费了我国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让人们对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使得目前的专利恶意诉讼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比如发明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审查授权方面目前还有许多漏洞需要弥补,这就容易给专利恶意诉讼提供条件,但是在这些专利权还未被确认为无效以前,相关专利权人就有权起诉.那么专利恶意诉讼都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呢?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往往是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结合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同样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特别是专利恶意诉讼权利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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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分析
(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具备实施BOT投资方式的基本法律环境,但现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许、担保等多方面未能满足BOT投资方式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或作有利的应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二百多个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然而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投资方式面临的风险
BOT投资方式和国内投资相比,除了建设期和经营期、资金持续的风险之外,还面临着政治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和外商信誉的风险.外商投资的期限较长,在建设期间和经营期间很可能发生相关的外汇汇率的变动.全球范围内的通货膨胀不断出现,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外商投资的过程中有可能转嫁通货膨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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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发展不平衡
现有投资项目的分布,东部尤其是沿海较多,中部各省次之,西部的BOT项目较少.由于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差异所致,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落后而且欠账较多,这严重制约着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今后,在构建政策性金融体系过程中应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法规框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政策性金融的地位,分别对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目的、业务原则、业务范围、服务手段、资金使用与补充方式、监督管理机构及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基本运作框架,提升政策性金融机构管理运作的规范程度.考虑到中国政策性金融制度建设还必须经历一段渐进探索、开拓、创新的过程,可采取由粗到细、先易后难的方式,从制度、章程的较粗线条的全覆盖到渐进细化、升级的法规全覆盖的立法技术路线,最终形成较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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