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丹麦的企业税与个税缴纳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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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一个典型北欧国家,丹麦以其深厚的国家文化及优越的社会福利而被世人所熟知.丹麦的工业和服务业占了国民经济绝大部分的比重,且其农牧业及渔业也同样高度发达.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丹麦能够为其居民提供大量的社会福利,国家的贫富差距相当小,国民享有极高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依赖的是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的来源大多为税收.
企业税征收税种
与其他国家相类似,丹麦向公司征收的税种主要为企业税、资本利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及增值税等.值得一提的是,丹麦有多种社会保障性质的税赋,这些税赋支撑了丹麦的社会福利.
在丹麦,居民企业应为其在丹麦境内来源的及某种程度以上的境外来源收入缴纳丹麦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为其来源于丹麦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包括在丹麦商业与公司署注册的所有丹麦公司,以及某些非居民企业但视作居民企业的.未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组建的公司,如其中央管理及控制权在丹麦行使则可被视为丹麦居民企业.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每纳税年度的税费以当年度为基础分两期分别在3月20日和11月20日支付,并以纳税年度的结束日11月20为末款缴纳期.
一般情况下,由资产处置产生的资本利得或亏损包含在应税所得里面并应按普通企业税率缴纳税费.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为免税收入,除非所持股份低于10%.出售其他股份导致的资本亏损如果可以同其他股份的收益相抵,则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丹麦常设机构处置资产及负债的资本利得应缴纳税费.丹麦的不动产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外国企业在丹麦的分公司按其在丹麦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计征税款.税款按25%的企业税率计算.
增值税按售价的25%这一标准费率向大部分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征收,不存在渐进税率.丹麦的增值税法大致遵照欧盟的指令.某些服务包括大部分的银行和医疗服务免税.相替代的,这类服务需按实际所得缴纳3.08%到10.5%的所得税,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按计利和资本利得前的结果计算.从丹麦出口适用零税率.
丹麦的社会保障基本完全依靠所得税的资金支持.但不包括ATP养老金和健康缴费.ATP是一个辅助性质的国家养老金方案.该税是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的.雇主每年缴纳2,160丹麦克朗(2010),而雇员每年缴纳1080丹麦克朗(2010).丹麦还向雇员和个体户征收医疗缴费.该医疗缴费分别按雇佣收入和商业收入的8%征收.雇主替雇员预扣这部分缴费,并且可在计算雇员个人应税所得的时候扣除.
应税所得的确认
在丹麦,净所得或应税所得是在调整了不计税所得和不可扣除项目之后得出的.其中,可扣除项目包括折旧、股息、利息以及离岸企业的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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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中,资产成本在12,300丹麦克朗以下或预期使用年限在3年以下的可以立即核销.吨位在20吨以下的船只、机器、家具和其他设备一般都用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余额在25%以下才可核销.用于生产等所用的建筑物根据使用年限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般比率为每年4%.如果使用年限少于25年,比率可相应增加.办公大楼和住宅房屋在税务方面不可计提折旧.商誉及专门技术等的成本可在七年间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丹麦税法规定,如果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的股息时持有子公司10%及以上的股份期满12个月的,基本上可以免除缴纳税费.这要求支付股息的公司需为欧共体居民企业或在税收协议签署国并且不能是“税收穿透”实体.从处于非欧共体或非税收协议签署国的子公司获得股息的适用特定规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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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除超额支付的公司税的利息外,全部属于应税收入.公司必须精准的计算这一收入.总体而言,支付给外国或居民债权人的利息无论借债目的都是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不过,由于丹麦薄弱的资本规则,所以财务成本超过1,000万丹麦克朗(截至2010年)的将会受到限制.逾期未付税费的利息不可扣除.一般来说,亏损可以无限期结转.然而,如果亏损发生后超过50%的公司股份更换了所有者,则亏损无法同利息、其他资金收入及净付利息相抵.如果公司同债权人达成解决协议,则结转的亏损可按撤销负债的账面额减少.在公司收到主要债权人用于债权重组的股本资金之后还清债权人欠款的情况下,至股本资金注入这一年(包含)为止的各年间收入中产生的税收流失可以按资产缩水的数额等量减少.此外,如果在达成资金过户的协议时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税收流失不能抵免未来应税收入.亏损不得向前退结.
如果丹麦金融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是由丹麦的母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票数/决定性影响)的,当且仅当公司的业务主要为金融性质的(例如其过半的总收入是从金融活动中获得的),同时公司的金融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的10%,则二者的利润都应在丹麦纳税.对于在境外收入所在地缴纳的所得税给予抵扣额度.在其他国家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一般不可在丹麦境内收入中扣除,除非选择了自愿全球联合税收制度.
为避免双重征税,截至2011年,丹麦已经于76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议,协议中对利息、股息及使用费等收入的预扣税率做出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低了税负.
个税缴纳
丹麦的高社会福利是离不开它的税收的,这不仅体现在企业层级更体现在个税层级.
丹麦税法规定,将在丹麦的住宅作为永久居住住所或在此国家的逗留期达六个月或以上的个人都被视作丹麦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一般在移民后终止,某些资产会依离境当天的市场售出价值征收税款,但任何利得都需在丹麦缴纳所得税.丹麦居民在全球的收入都需按丹麦税法缴税.非居民个人须为其来源于丹麦的收入包括股息、版税、丹麦永久性设施的收益、不动产的利得以及在丹麦工作所得的工资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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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的利得或亏损会一同计税.这类收益不超过48,300丹麦克朗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额部分按42%的税率征收(截至2010年).
个人收入包括纳税人从雇主处收到的所有报酬,无论为现金或实物,如免费住宿、免费用车、免费等.同时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也包含在个人收入当中.
在扣除了占总工资和营业收入8%的劳力市场缴费(针对2011)后,需在总应税收入上进行征收的税赋的构成要素确定如下:
基本费用为应税收入的25.6%(平均),为纳税人居住地的市政府和教堂而征收.
健康缴费为应税收入的8%(2010).
基本国税率为3.64%,对应税个人的正向利息收入征收(2011).
且向超过389,900丹麦克朗的收入部分按15%的更高税率额外征税(2011).
某些受雇在丹麦的时间不超过36/48个月的外籍人士,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用缴纳在其总工资基础上计算的一笔最终税款来取代通常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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