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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9;,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力的行使与权力的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我国尚未形成电子警察统一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建立完善的电子警察管理制度,迫在眉睫.严格规范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的设置一方面,应当规范电子警察的技术标准,严防劣质电子警察“上岗”,确保电子警察提供的信息能够供管理部门分析违法情节.电子警察以电子技术手段为基础,需要严格的标准来规范其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对电子警察系统的标准作了规定,但是除了《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其他均为非强制性标准,而且规定不甚具体,太过笼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用哪个厂家、哪个品牌的设备,这就导致部分已安装的电子警察的采集信息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建议统一电子警察的行业标准,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电子警察质量关,争取尽快提高电子警察采集道路信息的能力.
另一方面,应规范电子警察与限速标志的设置.个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设置电子警察,一方面为驾驶人员带来了困扰,对执法资源造成极大了浪费,不符合法律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以罚代管”,忽视对违法者的教育,仅以罚款为目的,把电子警察当作罚款工具,执法动机不纯正.此举是目的不适当之表现,所谓目的不适当是指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或者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时还存在着法律所不允许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因此,将电子警察作为罚款工具甚至创收工具是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所阐述之立法目的的.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宜参照美国关于电子警察执法的规定,设定强制性审批程序,明确电子警察设置的最终决策机关.立法中还应当明确规定,设置电子警察必须经过实地考察,深入的科学论以及启动听证程序,以此合理确定电子警察安装点和车速限制标准,将电子警察安装于车流量较大、难以监管的路段,将电子警察的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子警察的滥用,确保交通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
(二)合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驾驶者的处罚
规范对违章驾驶者的处罚,可以借鉴福建省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详细的规定,将交通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明确各档次的具体适用情节,并依此细化处罚额度.只有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权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合理规制,确保其能够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以实现个案公平,才符合公正法则.
(三)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告知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简便、经济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一律要求行政相对人自己主动去查询违章信息,将加重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抵触情绪.因此,应当明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短信、邮寄等方式直接将处罚决定送达相对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告知的,再通过报纸、网站等公布相关信息,以供行政相对人查询.
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电子警察是违章信息采集工具,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才是最终执法者.一方面,应当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门槛,确保高素质人员进入交通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应当经常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其公正理念,提高其法律素养.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动机,才能确保电子警察执法的公正性,实现法律的立法目的.
四、结语(下转第68页)
(上接第63页)电子警察系统的引入,是追求交通执法效率的必然结果,电子警察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电子警察执法中的运用尚存在缺陷,如电子警察之设置,行政处罚权之行使.因此应对电子警察交通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制.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3][美]德沃金:《法律的帝国》,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4]岳光辉:《论比例原则在电子警察执法中的适用》,《今日南国》,2010年总第154期,第154页.
[5]闫科龙:“论“电子眼”执法的公开原则的重要性”,《科技风》,2009年第22期,第32页.
[6]王周户等:《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0页.
[7]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龚秀玲,重庆人,现工作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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