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与刑法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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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通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权利来惩罚犯罪人,因此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力武器和最后防线.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文章结合本国国情,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立法原则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立法原则;刑法保护;建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缘起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指对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智力创造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在文化领域和科技领域的运用实施.其观念前提是:当时的人们已意识到,文化知识和科技发明,具有和实体财富一样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地位,如果不依靠法律武器采取保护措施,任人为盗,将会严重伤害社会发展背后的文化支撑、技术支撑和精神支撑.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现,与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缘起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欧洲人的思想意识也开始渐冲破封建蒙昧的藩篱,从以神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认为人才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文艺复兴是欧洲理性启蒙运动的开端,它倡导个性解放、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宣扬理性、科学和进步等主题.19世纪的社会哲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从蒙昧走向理性,是一个祛魅的过程.到了文艺复兴后期,欧洲的近代科学迅速繁荣开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16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率先发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代表了时代的最强音.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又发展了这一概念.
文艺复兴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以特权形式授予的专利保护制度,该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发明创造和保护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发展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权力主体的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普遍承认和严格保护.黑格尔甚至认为,财产权是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的精神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进入垄断时期,国家资本主义成了最新的经济形态,与之配套的国家制度建设正在不断健全.这一时期,国际竞争加剧、科学技术猛进,维权意识是国家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也是私人财产权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表现.它促使各发达国家加强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明显扩大,保护制度的国际化的色彩明显增强,保护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至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式在全球范围内铺展开来.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迅速涌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潮,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由此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正.
二、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以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指立法主体据以立法的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体现.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除了要遵循中国法律总的立法原则之外,还有其特殊的立法原则.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遵循保护知识产生主体的正当权益的原则.知识产权的产生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产生,人身权是自然人自出生就自然享有的权利,物权产生于登记和所有,债权产生于侵权和不当得利,知识产权本质上是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现,在商品经济时代转化为一种知识产品.这种商品因其特殊性需要法律的专门保护.尤其是在现代知识密集型的和高科技产品大量涌现的社会,各种智力成果已经充满了人类活动的整个区域,如果这类产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类社会必然面临无序的竞争.
二是遵循与国际社会一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19世纪末,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二战后世界经济复苏,科技、文化快速繁荣,国际交流日益广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再次凸显起来.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密切和广泛起来,有关智力成果的国际纠纷也陡然多了起来,这种情况对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出了要求.
三是遵循促进智力成果的发展,造福于人的原则.智力成果的发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智力成果要得到推广,二是智力成果要传播、传散开来.智力成果的生命在于它的物质转化,如果一项智力成果得不到物质转化,产生出来得不到使用,那么它的现实存在与思想存在没有区别,一样不能服务于经济社会.智力成果的物质转化要依靠智力成果的发展来实现,即依靠传播和推广来实现.智力成果在传播和推广时要考虑其公正性的问题,而这种公正性要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四是遵循适应不同知识活动领域的特殊要求的原则.知识活动领域十分广泛,而且在当前这种信息时代条件下,各种知识活动领域的变化日新月异,新事物层出不穷,规范起来很有难度.为了使知识产权法能够适应新的条件的要求并且能够在新的条件下为知识活动领域更好服务,在制订和修正知识产权法时,一定要兼顾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适应不同知识活动领域的特殊要求.(二)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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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章第七节通过十八条法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应当接受的惩罚.
以刑法为工具打击侵犯智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知识产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立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刑法自身功能决定的.
刑法从它产生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当不正当的“竞争”充斥市场经济时,刑法理应发挥它的保护和震慑作用,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知识产权侵权危害严重.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极低,甚至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还有利于增加自身利益,同时受害人在其知识产权被侵犯时通常是不知情的.但是,知识产权往往是经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努力才建立的,特别是当有些企业的品牌、实力基本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时.由于权力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前期投入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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