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文献,与人权价值实现的理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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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地沟油、毒大米、“三鹿奶”事件、皮革奶、白酒塑化剂事件到如今的恒天然毒奶粉事件等等.我们不禁要质问食品生产商缘何置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底线于不顾.本文试从理论法学角度思考辨析:食品安全是人权价值的核心,而人权价值是法的价值的首要追求.通过论证法治选择德治的必然性,法的价值追求与道德价值追求的相合性问题来讨论从一定层面上解决法的局限性问题.以此为基点从而为全面实现法的价值提供可能性.
关 键 词食品安全人权价值法治与德治道德价值法的价值
作者简介:宋珍珍,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77-03
一、引言
2013年8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4家可能受肉毒杆菌污染的乳制品进口企业名单,即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经调查,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了可能受到肉毒杆菌污染的浓缩乳清蛋白粉.①此消息一经媒体报道,全国消费者再次哗然.中国人还能吃什么?中国的婴幼儿还敢吃什么?涉及中国人饮食的方法面面,问题不断.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详尽的做了规定.于此同时,国务院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却频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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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是我国人权价值的基本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通常将法的价值体系从结构上分为三个子系统: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评价标准系统和法的形式价值系统.只有在以法的目的价值为支点的三者有效的统一,才能真正意义上涵盖法的价值.至此,我们追问一下本小结的命题是否成立:食品安全是不是法的目的价值之一?首先,价值是什么?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为:1/value/merit/worth;2tobeworth.而从哲学意义上讲,一般分为关系范畴和意义范畴两方面的理解.抽取“价值”一词的意义范畴概念为:“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②近一步追问,法所珍视和希求的价值是什么?或者说法的目的价值追求是什么?“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③从这句话中,我们便可以推断出法的价值的多元化与多层次性特征.法的价值的多元化特征是立足于全球法制现代化的大视野下所作的比较法律文化分析得出的结论.法的价值的多层次性特征则是指在法的哪些基本价值最先受到法的保护与重视.那么,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问题是在法的价值追求中属于哪个位阶?现今世界各国都将人权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试问,人权是什么?食品安全属不属于人权之列?夏勇教授在其著作《人权概念起源》中,从纯粹法哲学的层面去探讨人权概念的历史沿革.认为“人权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逐步增长的结果.”而我国法理学界近年来共同认可人权的三种划分――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实有的人权.并且认为三者比重为“1”的状况就是理想的人权状况.有人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等与安全相关的方方面面问题抽象为安全价值,并视其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在此,笔者不敢苟同,认为人权价值涵盖安全价值,我们所孜孜不倦的追求的人权并没有实现其最理想完美的状态,因此才会暴漏出诸如食品安全类似事件的问题.至此,我们追问一下本小结的命题是否成立:食品安全是否是我国人权价值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联系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导:食品安全――(保障)生命健康权――(保障)人权.当然,这只是我们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的途径.简而言之,人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集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历史的概念,流动的概念.但毫无疑问,食品安全是人权价值的最核心的价值,也是法的价值追求的一个最基本的立足点.
三、法治为什么选择德治为其助手?
(一)法的局限性或者说法治的缺陷
人类的政治思想史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实践证明的最优的治国模式.首先不得不提起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著名的论断“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氏还对法治做了一个经典的诠释,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次,清华大学的高鸿钧教授认为历史上治国方略有四种:神治、德志、人治、法治.“鉴于神治失据,德治失灵,人治失信,各国逐渐选择了法治之路.”④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1980年前后,要求以法治取代儒家的人治;1999年,认真区别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主张从静态的法制到动态的法治;2006年以来,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治的优点的论著可谓浩如烟海,但是大家在赞扬法治能达到稳定与长治久安的治国效果以外,却都承认一个普遍的大前提,那就是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这是法治这种治国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对“法的局限性”列举了四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⑤这四个方面已经很全面的概括了法在发挥社会作用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的局限性.但是笔者认为法的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其对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的不足.法的价值内嵌于静态的法制之中,隐性的体现了立法者的治国意图,在使用“法治”这个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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