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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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建立,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明显存在着弊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历史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着必然性与局限性.改革当前法学的实践课程、理论的内容、教学考试等方式方法迫在眉睫,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是培养一个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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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学教育历史反思教改内容教育模式
作者简介:张军,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文化产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23-03
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教育正在走向信息化、现代化.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迫在眉睫,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采用,成为教育教学的支撑技术,也成为以实践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探索和实践“逻辑―实例―第三方”及“法学案例与诊所式”教学等方法,培养法学个性化、复合型、创造性的人才.笔者拟就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性与时代性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在我国法学由来已久的授课方式是以老师在台上讲述、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教学方式为主,这种情况到目前依然没有多少改变.如何让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向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的教学方式转变,变以知识的传授为主教学方法为辅,改变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学习习惯,培养其主动学习、高效思考和认识的习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终至学生以更好、更合理、更具个人识见和更能充分展示综合理解事物能力的方法观察与理解事物.一方面,在我国尊师意味着学生在课堂上不能对老师的讲课内容提出质疑,造就了学生的压力与创新思维的培养,使诸多知识点难以传输到学生的头脑中及与老师形成平等的对话;另一方面,学生也存在着惰性与思维习惯,这种学习的氛围对学生兴趣的培养、新思想、新观点的萌发及师生间的互动的培养形成了一种极大的压抑和障碍.
对此,采用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型教育模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法学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等课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实践型教学阶段往往和其它教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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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改革,法律人才在这个时代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是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是社会科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即要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第二是制度的创新性.具体表现为具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并在法律实务中具体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而不是简单地、死板地运用法条,法律人才要有个性,它是创造性产生的前提.即要求法律人才在个人志趣、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丰富的想像力、创造态度和智慧品质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第三是职业的公正性.这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素质,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第四是社会的融合性.法律本身既然是一种人文现象,法律与经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的联系,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人群中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配合的能力.
三、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公元1250年自意大利波伦亚举办了世界首个与教会学校比肩而立的法律学院以来,20世纪初“戊戌变法”唯一幸存的成果――中国京师大学堂设立的法科,传统以老师讲授一至延续至今,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以成文法,所以以理论阐述为主,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中国的法学教学也是这样.近年来也有的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的教学法,据笔者近几年来教学实践,案例教学也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英美是以判例为主的国家,立法背景、政治、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有着较大的冲突,因为案例有限,其法学涉及理论不会包罗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法学理论全面讲到.
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一种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有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于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法学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它是我国一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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