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站类论文范文,与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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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到终止全过程;最后、团购网站具备居间人应有义务的同时,还具有对商家资格的审查和监督,对消费者支付给商家货款谨慎的义务.由此可见,若按照居间说,那么不仅明显规避了团购网站的责任,而且有利于助长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正之风,从而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3.行纪说:该学说认为,当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发起团购,消费者先和团购网站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向网站支付价款,团购活动完成.但是在这个买卖合同中,主体双方只有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商家往往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分配,只有在团购活动结束后,团购网站和商家再进行利益分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关系中,团购网站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明确规定来看,行纪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第三人并不知道委托人的信息.所以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害时,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第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由其承担权利义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团购网站的行纪业务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行纪业务有些区别.第一,虽然团购网站也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发送团购券,可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通过团购网站是完全了解的.当商家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凭借与网络团购合同的商家之间基于团购券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向商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网络团购合同并不能单纯的作为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交易活动,它只是团购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用来发布信息服务和参加交易活动团购网站只承担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并不承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193309.html
综述分析,无论是居间说、代理说、行纪说对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片面的对团购网站的法律关系进行定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团购网站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家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界定.也正是因为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网络团购的购物风险,当团购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时,网站经营者与商家之间往往各自推脱,消费者也难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团购网站有义务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与商家的关系,如指出二者之间是行纪关系、代理关系、居间关系等,这样就明确其和商家的具体责任分配.当这种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律或法规统一作出规定后,在免商家与团购网站经互相推卸责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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