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相关论文范文,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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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并不鲜见,无疑是对其行政法治建设的构成了阻碍,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状态,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同时也是行政违法的一种状态,行政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泛滥对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均构成严重的威胁,有效地从根源上遏制和杜绝行政不作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结合实际,设计针对行政不作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路径.
关 键 词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
作者简介:黎雨苗,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法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51-03
一、行政不作为的理论探究
在西方,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从其行政不作为范畴的演进入手,即从义务范式到行为范式.西方国家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也随之经历由义务范式到行为范式的演进.这一时期,政府的角色也在发生转变,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不作为被认定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义务,自由资本主义的盛行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必须以积极姿态介入公民生活的各项领域中,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及“服务”行为,公民从“摇篮”到“坟墓”无不与政府打交道.同时,还要求政府必须要积极回应公民权利需求,并积极保障公民权利的完整实现,否则出现的不利后果,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公民的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政不作为”为诉请司法保护.终上,西方将行政主体这些“无形行为”对公民权益可能产生侵害性,称之为“行政不作为”,但对其行政不作为仍无明确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在我国学界仍是众说纷纭,笔者认同周佑勇先生的界定,他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由于其程序上消极地不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而使该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得以履行的一种行政行为,该观点较为全面的概括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内涵,从负有法定义务(积极作为义务)的前提条件到行政程序上的要求都有涵盖.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性的作为义务并其具备作为可能性,但在外部形态上消极不作为(即没有作出)或者程序上的逾期不作为(或没有完整作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推定其已作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分析
(一)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成因
法律法规的瑕疵.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缺位及单行法中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缺失,行政行为注重的是程序,如行政行为失去了程序,那么行政行为便失去了意义,与此同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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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滞后.行政机关被赋予立法的权力,正由于多变性及突发性,便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在社会中所产生的问题,而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制和救济,不仅时间周期较长,而且并未及时解决在特殊区域内或者在特殊问题上的一些事件.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现状而言,行政立法己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从侧面体现了行政立法的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也普遍的存在于社会现象中,已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
(二)从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成因
行政权力的失范.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权力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范,可能会变成行政主体的握在手中特权,继而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进而损害国家法制的权威、政府的形象及公民的权利.
行政机关职权重叠严重.国家法律赋予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其范围内区别于其他行政主体的独特职权,但在现实运作的状态是不同的机构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职权分配不清、相互交错的情况.行政主体之间职权重叠严重,其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管理各项事务,导致双重、甚至是多头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现象的出现,虽说是各司其职,但是在相似或同类事务中均具有管理职能.
(三)从行政监督机制的角度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成因
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的缺乏.现行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都依附于各级政府.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在组织体制上,其形式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行政监督主体是受到其同级行政机关无形的“控制”;第二,在经济上,行政监督主体的经济来源全都来自于当地同级行政部门的拨款,经济命脉受制于同级行政部门,难以开展独立于该同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活动.组织形式和经济上失去独立性直接导致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机构职能重叠.行政监督体系整合配合不力,缺乏综合协调,使其行政监督机构不能各司其职和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的原因所在.实际中,在行政监督机构的内部虽然形成监督主体多、监督方式多样化和监督渠道多元化,但其核心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即未从整体上理顺各监督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各监督主体也面临着监督权限、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等窘境.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并未有综合协调的机制,不能密切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在实践中,往往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完善行政组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源自于法律规定.完善行政组织立法,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进行明确、合理及科学地划分及配置,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方能避免行政权力出现失范的情形.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来达到促进社会发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关于现行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机构设置、职权分配中起到促进优化的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主体之间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完善行政组织立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方面着手,行政组织法可以通过设定权力、分配权力、调整权力来实现,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有各具其能,权力通过行政组织法的形式予以确定,那么其行政主体是不能自行放弃权力的行使,为确保行政权力能够有序的运行,只能借助于法律手段,然而现实中各单行法之间对其行政主体赋予权力,难免会出于其某种特定的需要,有所偏向,单行法之间的规定的权力冲突也时常发生,所以其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其他法律不能实现和替代的,虽在相关的单行法中也可体现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但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明确行政主体之间职能的划分是对其行政权力进行优化配置的重点和难点,通过行政组织法对其进行合理划分.
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生命,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行政程序法》的“难产”从侧面也体现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缺失,“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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