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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相关论文范文,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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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做成决定的最可靠的方法,正当程序则是规制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的方式之一.虽说制定《行政程序法》已是老生常谈,但可看出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起到的是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规制行政不作为也可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具有行之有效的规制作用,因为行政程序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及改正,那么对于杜绝行政不作为而言将起到不仅仅是间接作用,而是直接作用,因为有其正当合理又科学的行政程序作为前提条件.《行政程序法》不仅在程序上可以起到规制行政不作为的作用,在实体上亦可以起到规制作用.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所起到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实质效果是较为明显的,虽然在某些方面规定的有待完善和细化,规范其统一的标准.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基础上,明确细化各项具体行政事务的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法》的一般程序为主,辅以各单行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事务的行政程序,地方行政立法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事项的行政程序方面不宜做任何变通执行.

完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作用

1.建立上级机关监督负责制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是有监督的权力的,确切的说应当是职责,建立起上级机关的监督负责制.事实上,不作为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是负有监督责任的,正因为其不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有些上级机关放弃了监督权力.在此种情况下,权力和责任是失衡的,目前的《行政复议法》中有上级机关承担的责任,主要也是依据其上级机关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方承担责任的.所以,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在行使行政监督的博弈上,通常选择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形式上履行而实质上不履行,因为降低了其承担责任的风险.建立上级机关监督机关负责制,可以明确上级机关在行政不作为上应当承担的职责.

2.强化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职权

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有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主要是针对其行政主体财务方面的,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第一,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通过实行垂直领导制来实现,国际上一般其监察机构都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如韩国的监查院是独立于政府,由其总统直接领导的,英国实行议会行政专员监察制度,由监察专员代表议会进行监察活动;第二,赋予监察机关在某些方面的处罚权,监察机关没有处罚权,监察机关在某些行政主体看来被认为是纸老虎,对其不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当然,触及刑事方面的应当要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赋予监察机关一些处罚权,如经济上的处罚权,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对其构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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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监督综合协调机制

在监督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阻碍监督程序的启动或运行,应当要建立起综合的协调机构,以确保协调个中关系、互相配合、形成有机整体,从而使整个行政监督系统有序地运行.无论是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传递,还是各部门之间的运作协调,都需要建立起综合的协调机制,否则各自为政的现象将日益盛行,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重复监察,导致了行政监察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发挥,其协调的职能应当由监督综合协调部门来执行,统筹安排各行政监督权限、事项等,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由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层兼任.

(四)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机制

“在未来的岁月里,规则制定过程完全有可能是行政法最有生气的领域之一”.我国法制现状仍存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即需要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以配套实施,其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但较多行政机关仍然是逾期未制定或者是怠于制定.行政立法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现象之一,对其进行规制的难度难于一般的具体行政不作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在实践过程,最常见的是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实施要求,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上位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要被授权组织制定行政立法的要求,不仅是要明确被授权组织,同时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否则其授权将会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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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定期法规清理制度

在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各项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定期的法规清理,也是督促行政主体及时完善法律,一方面可以将其不能适应时展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止,一方面又可以应时展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所以要建立起行政法规的清理机制,没有长效有用的机制运用,那么其也是一句口号而已,没有起到实质作用.时间周期可选择5年为一周期,具体可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3.建立定期公开报告制度

行政立法监督职能仍然是由立法机关和上级政府执行,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和上级政府监督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当中反映出行政立法主体与监督主体两者之间关系的断层,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负有向授权机关就其行政立法进展状况进行汇报,但是目前似乎没有这种机制,使其行政立法机关向监督主体进行述职.另外,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参与似乎是不存在,这样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立法时,公民似乎找不到反馈意见和救济的渠道.听证程序在行政立法中成了稀客,应当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设置公民参与机制.所以,建立定期的公开报告制度,不仅是一个政府向公民信息公开、政务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

(五)建立电子行政监察系统

行政监察是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当方式.目前的行政监察以事后监察居多,防范性的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相对而言较少,事前行政监察力度不够、事前纠正不及时,继而导致行政不作为履见不鲜.针对行政不作为的特征,运用行政监察权力,建立电子行政监察系统对行政不作为可以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目前,在深圳市行政许可的某些行政机关中运用了电子监察系统,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行政机关的某些不作为得到的有效的遏制.

从事前进行行政电子监察,扩大其电子监察行政行为的范围,借鉴其在行政许可的成功经验:第一,实施提前监控,运用软件系统自动采集具体的某项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并将该行政程序置入电子系统内,使其行政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能够迅速、及时地知悉该行政主体的详细信息,便于行政监察机关做出判断,在其过程中强调的是事前;第二,预警纠错程序,在做出提前监控的基础上,电子监察系统应当还要设置纠错程序,在行政许可中采用的“黄牌”、“红牌”警告可继续采用,其预警只是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监察机关要完成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所以如何纠错,即如何正确的指引行政主体完成行政行为才是重中之重,在纠错程序中,设置指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依照其指引行为完成在职责范围的行政行为,在这个环节其主要针对的是行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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