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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材料,其检举的内容与这三封“涉嫌”系其所为的信件的内容相比,反映的是自诉人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前者是署了贺欣真名的,后者使用部分干警名义,如后者也是贺欣所为,为何没有署真实的名字,这是本案的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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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社会状况来分析,被检举、举报、反映情况的主要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如果本案中的做法蔓延开来,此例一开,必然助长打击报复,必然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向上级反映、检举的有效途径,使反腐败工作更为艰难.

法律思考

贺欣案件历时数年,贺欣已服刑完毕.但是他依然不服,尽管已经家徒四壁,他仍不屈不挠.

围绕着贺欣案件,新闻媒体有数篇报道,专家论证也不止一次,有关方面视而不见.将来申诉结果如何,尚是一个未知数.

然而,此案之所以引起了新闻界、律师界和法学界极大的关注,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之外,案件本身所反映出来的焦点问题恐怕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其一,究竟应该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来自公民对不法行为的举报,这是他们的权利,制约权力滥用,倡导司法清廉,首先应依法保护举报人.

在此案中,贺欣向有关国家机关署名控告李春庭的控告信,和“莲花法院部分干警”的匿名信都被转到了被控告人手中,并被作了文检,成为法庭公开审理中的证据,这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如果举报材料不但被转给了被举报人,还被进行了文检,甚至被“送”上了法庭,堂而皇之地被写进了判决书,怎么办?

贺欣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根本就不具备立案条件,贺欣的举报行为不应受到追究.

其二,审判机关是否应该被限制某种权利?近年来,发生了数起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原告将其他单位或个人推上被告席的事件,既有刑事自诉诽谤的,也有民事状告名誉侵权的(贺欣案件也算其中一例).本刊几年前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送上法庭又是一例.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行使着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同时,又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同对方对簿公堂,能够让对方心服口服吗?

作为一级法院院长,执法是否公正,任职是否清廉,在行使着管理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有义务接受来自各界的监督,这才真正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精神.

在专家论证会上,一位教授说,受监督者告检举人,而且检举人坐牢,此风一开,后患无穷.

这恐怕才是本案最应引起争议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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