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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恶狗伤人,应由谁承担医疗费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该案的发生过程是:孙波指使、教唆→李全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狗抛掷石头→狗被砸激怒后扑向李全喜→周大起刚好路过→李全喜躲到周大起身后→狗将周大起咬伤.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一、狗的主人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责任,这一点无须赘述;
第二、周大起是受害者,其受到伤害是因他人过错造成的,自己对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所以由周大起自己承担医疗费显然于法无据;
第三、李全喜是造成该起伤害案的直接责任者,正是因为其将狗激怒后躲到周大起身后,才引起周大起受到伤害.所以,李全喜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负有过错.因李全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李全喜的不当行为,是在受到孙波的指使、教唆的情况下而为,由李全喜的监护人承担过多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四、孙波出于妒忌心理,指使、教唆李全喜向狗抛掷石头,然后自己逃离现场,其显然是造成周大起伤害的“始作俑者”,对周大起受到的伤害存在严重过错,有过错当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周大起因该伤害而花去的医疗费,应主要由孙波承担,李全喜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此题正确答案为:C
案例二:为抢救病人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案中,杨某等人强行将姚峰的车拦下要求搭载,并要求其快点开车,固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客观因素.但作为车辆驾驶员,姚峰应当预见在超载、超速、下雨路滑的情况下遇到急转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并不是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但姚峰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虽然姚峰急于抢救病人的精神值得赞扬,但不能因为抢救病人就可以严重违章行车.《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这些规定,虽然姚峰是出于抢救病人之目的,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应当依法按照“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论处.对于其抢救病人的心情和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当然应给予适当考虑.
此题正确答案为:B、D
案例三:播放学生早恋录像是否构成侵权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从人身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结合本案,虽然学校在每个班的教室里安摄像头是为了加强学校秩序管理,但如果学校随意打开摄像机监视学生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中,何某和习某都是未成年人,虽然他们在教室搂抱、接吻的行为不恰当,但学校也不应当随意将该不当行为公之于众.如果他们有早恋行为,学校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引导,学校将摄像的内容在全校公开播放,不但不能起到批评教育的效果,反而使他们二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精神上遭受了极大压力和痛苦.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学校录制并随意播放何、习两位同学拥抱、接吻镜头的行为应当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未发育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学校作为培养未成年人品行的重要基地,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结合该案,学校在未采取其他批评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就以“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为由,随意决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题正确答案为:A、F
案例四:员工受伤害,雇主和致害人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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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的是致害行为的行为人与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结合该案,第一,史某是康某建筑队的工人,作为雇主,康某负有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史某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时受到伤害,雇主康某当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如何向霞光公司追偿问题在此不作赘述).
第二、吊车司机许某是造成史某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其对史某受到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许某是霞光公司职工,是在完成霞光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史某伤害,是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霞光公司对史某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霞光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如何与许某分担该赔偿责任,在此不作赘述).
综上,史某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要求康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霞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康某和霞光公司之间负有连带(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此题正确答案为:E、F
案例五:罪犯入校伤学生,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叶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造成数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这一点无须赘述.
其次,根据该案情况,学校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混进校园,负有安全保卫方面管理不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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