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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学校受到伤害,而且该伤害与学校安全保卫方面管理不善、没有严格履行盘查制度有直接关系,有过错当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该题正确答案为B、E
案例六:李二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吗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李二晖身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为泄私愤,以工商局的名义违法查处并销毁了吴星正当经营的商品,侵害了吴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该案事实,对于吴星遭受的损失,应由李二晖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赔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后,可向负有严重过错的责任人李二晖追偿.
此题正确答案为A
案例七:胡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该案所叙述的情况,胡立强的行为应当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行为.
本案发生时的特定环境和时间顺序是:(1)小区刚发生过被盗案,(2)寒冷冬日的夜晚,(3)陌生人在小区左顾右盼,(4)陌生人仔细辨认门牌,(5)陌生人推开窗户.从这些具体情况来看,胡立强认识上产生错误,把程民当作小偷的确能够得到符合常理的解释.从胡立强要求妻子快点报警的情节来看,其主观上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准确认定被害人身份,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误认为存在,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防卫.虽然胡立强实施加害行为时,程民已准备离开现场,但此时的胡立强主观上认为“小偷”是意欲逃离作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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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胡立强主观上出于正义的目的,由于疏忽大意,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其臆断符合常理,所以,胡立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23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胡立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构成伤害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题正确答案为:B、F
案例八:梅勇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这些规定结合该案例,梅甲和梅乙在按法定继承分割梅勇的遗产时,应当为孙某的腹中胎儿保留相当于梅丙应当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等.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结合该案例,孙某显然不属于梅勇的法定继承人,且其虽为“丧偶儿媳”,但并不存在对梅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所以,孙某对梅勇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此题正确答案为:D、E
案例九:离婚后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这些规定,首先,小马享有生命健康权,其是否做人工流产应当属于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其是否做人工流产,属于应当由其本人自主支配的法定权利.既然是人身权中的法定权利,应不能以协议的形式随意处分.小马是否做人工流产,决定权在其个人,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小马本人也不能随意以协议方式进行处分.所以,小马与小苏关于做人工流产的协议因违法而导致无效,该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育费.”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随意舍弃的,作为生身父亲,小苏应当承担女儿的抚育费,不能因离婚而拒绝支付.
此题正确答案为:D
案例十:小区居民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几种情形,其中第1项即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情形.相邻关系虽然是民事关系,但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往往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经常是在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后实施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拥有相邻权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在理论上称为情势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一般情况下对该行为应该予以撤销,但由于情况特殊,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重大损失,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但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这样既对批准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又避免撤销它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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