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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类论文例文,与《预算法》应当如何修改?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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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为何一字未改?

现行《预算法》第一条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正案草案对很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但偏偏作为立法宗旨的第一条只字未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预算法的精神和宗旨不更新,才是重中之重.这一条没有改,表明立法者不想改变现行预算法所确立的管理理念及预算权的配制架构.也就印证了,这次的起草不可能是所谓的“大改”或者“中改”,而只是“小改”.

所谓的“小改”就是奉行原先的基本理念,只在条文上进行润色,现行预算法草案就是这样.所谓的“大改”就是按照现代法治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在理念上进行更新,在人大、政府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关系.所谓“中改”就是在不过多涉及体制问题的情况下,着眼于现代预算制度的建构和创新,将现行预算法从停留于政策文件、预算工作发展规划改造成为预算法律文件,以实现预算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中改”着眼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既很好地承载着现代法治和公共财政的理念,又着眼于预算具体制度的建构,是一条务实的立法思路,是一条脚踏实地、仰望星空的立法路径,是我们应当选择的目标模式.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预算收支和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的分配、监督和调控职能,保障政府有效履行公共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预算权配置是否严重失衡?

此次草案中预算权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主要是人大的预算权没有真正确立,人大在预算活动中不能处于主导地位.预算法在本质上是一个预算权力的分配法,应当按照民主、宪政和法治的要求,体现分权制衡的精神.只有分权制衡,有效监控政府预算权力,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合理使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预算问题体现的不仅仅是公共资源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国家的治理思路和发展重点.只有将预算决定权、否决权、监督权等核心权力赋予人大,并从程序上切实保障其有效行使,才能实现对政府收支行为和预算活动的法律约束.

然而这部草案却沦落为彻头彻尾的授权决定法,财政体制、预算公开、国库制度等很多基本预算制度都授权国务院规定,甚至有条款授权财政部可以决定设立财政专户,这就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预算活动中实质上居于主导地位.即先将地方预算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层面从全国人大集中到国务院,最终集中到财政部,财政部集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和国库资金的拨付权于一身,这就造就了一个全能的财政部.这不仅违反了分权制衡的法治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原理.

地方政府发债权为何增而复删?

现行预算法并没有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只是授权国务院决定是否允许地方发债.实际情况是国务院一直在代地方政府发债,并在试点逐步放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三条在保留现行预算法关于发债需经过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同时,对地方债务管理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债务的限额经全国人大批准.似乎表明立法者在地方债务问题上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但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新增条款,并恢复了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表述,似乎对地方债持谨慎态度.

从健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发展目标,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从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的长远角度来考虑,地方政府应该有发债权.建议恢复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发债的规定,但是将国务院另有规定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删除.因为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不可以为私人主体提供担保.对地方债务问题,我们还是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滥发债务行为,另外也要允许其依法适度发债,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为何只规定预算功能分类?

预算分类有功能分类与经济分类两种,草案只对功能分类进行了规定,这不利于反映财政资金的具体用途.因为如果只按照功能分类编制预算,就没有办法揭示预算报表中预算资金的具体用途,例如功能分类中用于教育的资金多少是用于基层教育单位,多少是用于上级教育部门;多少是用于教学,多少是用于出国和公务招待;是搞科研还是盖楼等等,这就需要经济分类帮我们清楚地记录每笔钱的具体去向.我们现在收支分类的重要缺陷恐怕是避重就轻,不适应预算公开的要求,不利于提高财政透明度,而是给政府部门很大的调剂空间和裁量余地.

经济分类预算对于治理预算中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广为关注的“三公经费”,反映了财政资金不是用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用来为官员谋福利的,它关系到执政宗旨和建设什么样的政府,因此,改革和建立新型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功能分类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经济分类一般支出至少编列到款,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编列到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预算公开透明,才能建设负责任的和民主的政府.

税收返还为何没有“夕阳条款”?

税收返还是在1993年分税制改革特定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形式,是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运用“基数法”分配税收,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增强了中央税收收入,但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平衡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主旨背道而驰.由于税收返还是一种过渡性的支出制度,而且其规模巨大,其去留存废对于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财政纵向和横向均衡影响巨大.现在我国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纵向上财力也进一步向中央集中,致使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不仅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而且给财政规范化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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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预算法修改应该设定一个“夕阳条款”,给税收返还的退出规定一个期限,以推动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税收返还应当在10年内逐步过渡到规范的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预算公开制度为何流于形式?

预算公开制度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对很多预算制度的建立和预算机制的运行都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这方面的突破将成为这次预算法修改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预算公开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最为困难的“三公经费”公开问题已经破题,这两年已经进入了初步公开阶段.而今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机关运用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所以即使预算法不规定“三公经费”公开,也要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预算法应当吸收现行立法好的做法,予以肯定并加以完善.

修正案草案在预算公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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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类论文例文
0340;最大问题是流于形式,公开范围狭窄,公开程序缺乏.预算公开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结果公开与过程公开、实体公开与程序公开等.建议作以下的修改:第一,明确规定预算公开原则.建议在草案第11条增加一款,规定预算应当公开.第二,重点公开“三公经费”.为了突出预算公开的重点,并使其真实详细,还要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尽管审计机关在我国不隶属于人大,但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独立审计权.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公布经济费用预算的一般支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重点公布,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应该赋予社会公众申请预算公开的权利.要求预算公开应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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