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算类论文例文,与《预算法》应当如何修改?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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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公众的权利,并为公众预算公开权的行使提供法律救济.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未按照规定公开的预算可以申请公开;在预算公开上同被公开预算主体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划分财政权限是否合理?
预算法修改草案第十二条关于财政体制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并没有真正揭示财政体制的核心: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权项.因为财力保障和支出责任只是财政体制的表象和数据特征,其根源是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和收支范围,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是把财政体制授权国务院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立法法》明确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财政体制是最为核心的财政基本制度,不少国家甚至上升到宪法规范的层级.按照这个标准,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欠缺合法性,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当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财政管理体制,至少可以确定基本框架,而不能采取草案这种空白授权的做法.因为中央政府在本质上是寻求自身财政收入最大化,如果由国务院来调整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权倒挂问题,不可能真正解决地方财政体制的独立性问题,甚至会进一步限制地方财权.可考虑采取有限授权,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部分事项和试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体纳税人的钱能偿还个别人的债吗?
最近刚刚发生的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同意将江西赛维公司偿还华融国际信托的缺口资金纳入预算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公共财政的精神.为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建设服务型政府,预算法应当对财政支出的范围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否则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偿还个别私人企业债务的事就可能再次发生.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共预算支出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但有重大公共利益并经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除外.”
为何不编制临时预算?
解决预算年度起始时间与预算批准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预算空档”,其方法又将人大开会时间提前到年前、调整预算年度开始时间或编制临时预算.调整预算年度开始时间会产生巨大的统计成本,很多以前的统计资料都需要调整.最可行的办法是将人大会议提前召开,但中国人大制度有其特殊性,不仅各级人大会议一年只开一次,无法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议,而且会议召开时间也已形成惯例,似乎也不容易调整.所以可行的办法是编制临时预算,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对下一预算修年度开始后至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大批准生效的预算支出编制临时预算,在预算开始前经本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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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障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初审机构有效行使审查权?
应当明确的是,赋予人大预算权并不代表赋予代表和委员的权力,但实际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权力的行使在根本上需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实施,所以切实保障代表和委员行使审查监督权极为重要.现在十分突出的问题是预算审查时间非常短,往往只有一两天甚至半天,而代表和委员也只有到开会时才能拿到相关材料,连看一遍的时间都没有,怎么能奢求他们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能够在开会之前看到预算材料,他们就有时间认真阅读和发现问题,并且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甚至可以到有关部门实地调研.这样就可以带着问题来参加会议,审议质量必然提高.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应当将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相关预算资料送交代表和委员.”
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初步审查是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质量的重要措施.鉴于预算越来越复杂,报送人大的预算材料也更加详细,预算审查的专门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高,只有设立常设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才能保障初步审查的质量.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十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服务机构,为初审主体开展初步审查提供调研、咨询和服务.”
为何不建立预算分项审批制度?
关于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即人大可以直接调整政府预算,这个在国际上有不同的做法.在分权制衡宪政原则下,政府行政权是其固有权力,政府为了履行其施政目标,应当有权利提高施政措施,提出预算安排的设想和计划.一般来说,施政建议权应当由政府行使,人大负责对其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责任和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不主张在我国引入人大预算修正案制度.但现行对预算进行综合审查表决的做法,造成即使对部分预算事项不同意,但必须要么完全同意、要么全盘否定的尴尬境地,影响了代表表决权的行使.如果实行分项审批,可以只对代表审议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单独进行表决,如果表决不通过,退回去后由政府重新提出预算再进行表决,不影响其他预算事项的通过,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代表对预算的意见,对政府工作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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