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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将举证责任给了交易第三人,可是第三人根本没有办法通过婚姻登记制度证明自己善意,而将风险给予更容易履行义务的隐名登记人是正当合理的,这样的做法有利于督促更容易履行义务的一方积极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节省履行义务的社会成本.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保护男性,保护富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到信息时代,男女在经济地位上因为先天的区别导致的后天歧视问题已经大大减少了,女性是弱者需要特别保障的时代开始向真正追求男女平等迈进,立法也应当紧跟时代潮流做出改变,特别保护是不是另一层意义上的歧视呢?当然,考虑到我们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我们应当意识到这种观念的超前性,不犯“一刀切”的错误,给地方留有适应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的变通空间.
其实,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折射了人对财富与精神的关系的理解,“在解决生态层次的问题以后,并不能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带来精神上的飞跃.发展与危机的二律背反终于使人明白,为人类提供追求财富的更多机会和提高人类生存的等级并不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更不是唯一功能.”[8]学者对财富与精神的关系的理解值得借鉴,为财富之积累保驾护航的物权法,也需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尊重追求人伦之价值的婚姻法,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我们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倍感冷漠和孤独.
参考文献
[1]赵敏:《婚姻法解释三之物权法解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12月.
[2]赵敏:《婚姻法解释三之物权法解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12月.
[3]同上
[4]参见辛焕平:《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及适用中的衔接问题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4月.
[5]赵敏:《谁动了谁的奶酪――婚姻法解释三之物权法解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12月.
[6]这里的成就一方必然委屈另一方不是说对委屈方没有其他的补偿措施,而是只就房屋的归属而言.
[7]赵敏:《谁动了谁的奶酪――婚姻法解释三之物权法解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12月.
[8]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页.
张高远,工作单位:北京农商银行,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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