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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出来,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把真正的审判权交给这些人来行使.章卫平:在日本,基层法院的法官提拔到高一层的上一级法院做法官,可能有一定的竞争.但是,在法院内部完全没有竞争机制,这可能与国外法官的来源途径有关系.一旦进入了法院,就纳入了比较正常的轨道中.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要求在基层法院工作15年以上,完全是年限和经验的积累.
我们国家的法官素质普遍比较低,目前司法不公正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素质问题,把竞争机制引进了法官队伍的选拔中,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
只有等到我们培养法官的途径比较正常了,在法院内部的竞争机制才能逐渐弱化,因为,竞争存在着相互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而协调关系本身与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又是相互违背的.有竞争就有淘汰,有上有下,而国外是讲究法官的稳定性,不容许各个方面的干扰.
主审法官负责制
刘青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我院从1999年2月开始,在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审监庭、执行庭和立案庭等8个庭正式施行改革.打破庭室的界限,根据案件量核定主审法官共计33人,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考核竞争产生,据此将审判庭人员分为主审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官.
在105名竞争者中,经过个人自荐、业务水平考试、竞职演说、民主评议、组织确定,从中产生了33名主审法官.对于选拔出的主审法官,进行人员的优化组合,实行双向选择,选配到庭,再将助理法官和书记官选配到庭,组成办案单位.
改革后主审法官、助理法官、院长、庭长的职责是不同的:主审法官:阅卷、与其他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签发法律文书,直到助理法官和书记官完成其他诉讼事务,对案件质量负责,主审法官不设办案数量指标,全年受理的案件必须审结.主审法官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经分管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分管院长认为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不予研究.
助理法官: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完成一切庭前准备工作(送达、调查、鉴定、勘验、调解、主持庭前会议)、法律资料的搜集、查阅、提出案件处理的参考意见,对案件的数量负责,庭前结案的、不开庭的案件,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决.
院长、庭长职权:改革后,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院长不再审批案件,非参加合议庭不再行使案件决定权,其职责是指导主审法官、助理法官的工作、组织业务学习,作好日常管理工作,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庭长对案件仅提建议性意见,仅供主审法官参考.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青岛中院推行的主审法官制度,我总的来说是很赞成的.这种改革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迈出的非常艰难和坚实的一步,这一改革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法院由行政司法审判体制向司法化过渡.
中国的事情很复杂,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步达到目标,要经过许多的努力,采取很多的措施,才能逐渐实现.主审法官的意义在于强调法院的主体是法官,法院决定案件的人是真正审判案件的人,体现了审和判的统一.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存在着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情况.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都存在着审和判严重的脱离.就像看病的人不开处方,开处方的人不看病一样.青岛法院的改革强调了主审法官独立办案,弱化了院、庭长行政色彩的审批案件,符合司法应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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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任何事情都应该从它的实际效果来看.青岛中院的情况,现在效率最高的人一年能够办700多个案件,而且上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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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明:主审法官制能够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竞争,主审法官制的特点是法官是流动的,是非终身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压力,便于鼓励大家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西方国家都是比较追求法官的终身制.但我认为这并不矛盾,法官终身制能够解决很多问题,比如说,法官的社会地位问题,而主审法官是在法院内部形成的一种竞争机制,并不影响整个社会对法官这个系统的认识和评价,所以,主审法官制既可以形成竞争,又可能维护法官的权威性.主审法官制可以从体制上解决我们现在审判方式中的院长、庭长审批,审委会来讨论案件的情况.因为这种审批中审、判是分离的,违反了诉讼中的一些基本的规律,有不科学的地方,如果院长、庭长亲自办案,他也可以行使这种权力.但如果把权力下放,改革前的法官能否行使好审判权力,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改革前的法官基数太大,当法官的条件确实不高.
但是,主审法官制还存在着几个问题:首先,主审法官制是一件短期的行为,并不是我们需要长期去追求的目标.国外在法官的入口就把住了这一关,不需要在审判内部再去搞二次竞争了.其次,主审法官制与现行的法官制度还是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像大家讲的有审判职称的人实际上丧失了对案件的最终审判权,这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有冲突.当然,这可能属于“良性”的违法范围.
最后,现在实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并没有跳出合议制度的框架,这中间出现的问题是可能会浪费时间,在合议庭中,其他的主审法官对案件了解不多.所以,我建议应该充分利用民诉法规定的独任审判制度.
繁简分流的程序制度
刘青峰:为提高审判效率,我们实行了繁简分流制度,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当事人举证规则和案件流程管理三部分.
按照案件类型和难度,实行案件分流,使大量的常规案件通过庭前准备程序解决.设立庭前准备程序的出发点在于一、二审简单案件,由助理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一次庭前会议,诉讼双方交换证据,根据案情不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勘验等庭前准备工作的、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助理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尽量使大多数简单案件在庭前调解结案.对于不能庭前调解的,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庭审理.大多数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为此,我们制定了当事人举证规则,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交换证据的方式和时间,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条件,庭前会议等.建立证据适时提交制度,对庭前不提交证据造成重复开庭的,责令其承担重复开庭的费用.对于一审不提交证据,造成上诉改判的,责令其承担上诉费和二审对方当事人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陈桂明:关于庭前交换证据、举证要限制时间的提法很早就有人呼吁,最保守的提法是在二审之前就要提出证据来.它确实解决了终审判决的稳定性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二审之后当事人还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作为理由提出申诉,并作为再审的法定理由.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在一审阶段就应该举证,如果一审你不举出来,到了二审你才举出来,那么二审的法官依据新的证据把一审的判决给否决了,那么一审的法官有没有责任啊?限于一审所举的证据,在二审中不能增加新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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