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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证据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很早就提出把举证的责任要限制在一审,甚至在一审之前,当时很少人赞成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难以真正地推开,不具有现实的基础.但是,这种限制可以解决审判中出现的突然袭击和反复开庭的问题,如果庭审之前不进行证据的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随时可以突然提出新的证据,这种突然袭击对发现真实是不利的,对方说你有这个证据,我也可以去提取一个相反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开庭质证才能使用,这就要重复开庭了.

庭前举证在我国实施存在着两个困惑,一个是当事人的素质问题,在青岛谈庭前举证可能有一定的基础,有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和律师的素质相对来说会高一些,但是,在我国有些贫困地区就难做到,有的当事人请不到律师,他不知道举什么证.

二是目前施行庭前举证,在法律中是没有依据,现行民诉法规定在一审中、二审中、甚至在申诉程序中还可以举证,如果当事人认为违反了法律精神怎么办.

贺卫方:如何才能为法官减轻压力,最重要的方法是用程序来减轻压力,程序就是这样的.英美国家为什么要搞陪审团制度,关键在于陪审团是你们自己选定的,你们双方律师都参与到陪审团的选认过程中.

程序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司法决策者的外部保护机制,我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致的,你无可置疑.如果我们违反程序的话,那么最大的受害者是司法者本身.

最后,减轻决策者压力的东西是判决书,判决书中如果能够对各种证据加以回应,有一个美国的法官说,他们曾经做过一个判决书达到600页.做这么长的判决干什么,除了给案件一个解说,给后来的法学研究者做一个资源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卸掉责任,在判决书中我已经给你说清楚了,我把从前的判例、法律的道理、立法的意图给你讲个清清楚楚,能够减轻决策者的压力.

司法改革也好,追求司法公正也好,如何减轻司法决策者的压力问题在司法改革中很少被人提及.我们主审法官制度的设置上应当考虑到法官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法官能够从容不迫地、毫无风险地去追求公正.

我们应该纠正的观念是,在司法界,有的人认为能够拥有越多的权力就越好,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官行使的权力是越少越好.为什么汉密尔顿讲司法机关是最弱小的机关,这个弱小并不仅仅指司法机关没有一兵一卒,不拥有财政的权力,司法机关是一种人家请他来判断,他就只好来判断一下的,他没有自己的利益和追求.

过去我们的法院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是一种比较边缘化的角色,随着法院的权力越来越强化,越来越介入到社会的生活之中,法院可能过于急切地把自己的权力扩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使这种权力得到限制.

改革如何持续发展

薛立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各位专家对我院改革的评价,我很赞同.在现行法律体系的改革中,我们已经走到了尽头.

这个改革方案并不完美,它受到了各种制度的限制.该制度在理念上、功效上都是不到位的.但有些问题不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所能解决的事,它需要法律的修改.

我们的改革措施,也考虑到了与现行的法律相衔接的问题.比如说,助理审判员长期担任审判工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组织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何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这确实是一个难题.我想实际上我们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在我们全国的四级法院中始终都是独立承担审判任务的,这是一个现实的状况.

我们现在也只是延续现状.

另外一个问题是,竞争中没有担任主审法官的审判员,他们都是经人大任命的,现在不搞审判工作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在法院内部人员的调配是很普遍的现象.我这个庭长也随时可能去当办公室主任,当工会主席,这并没有人质疑.

那么,我们现在采取的仍是调动工作,与原来的工作调动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原来的调动是工作上的变动,现在是为了法官的精英化.如果伤害了什么那也只是伤害了一些人的自尊心.

陈卫东:青岛中院的做法总体上来说,是符合现行宪法、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精神.首先,主审法官制突出的还是法官办案,而且法官办案的主要形式还是合议制,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关于主审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责任制,我认为叫法是次要的,内容是主要的.但是,如果一个改革的称谓容易引起误解,或者与法律相冲突,那么,这个叫法就值得研究.

依照法律规定,审判长不是选出来的.任审判长,容易给人造成合议庭还有级别领导的印象,主审法官就是主持和指挥法庭审判的角色,不是一个领导者的身份.审判长的选任制度与我们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审判人员个体性、独立性不相符合,所以我认为主审法官比较审判长选任更加科学.

青岛中院的改革本身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何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还应当从组织上、体制上、财政上和人事的管理上全方位地加以保证.

王敏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改革是要冒风险的、难度很大的事情,因为改革就要触动某些人的利益.你们的改革方案会涉及到体制上的、人事上的和司法程序上的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你们是在现行体制内尽量在做.

我个人认为,你们的改革包括了很多的经验,这些经验有些以后会被逐渐铺开,有些现在已经在适当的场合得到了认可.但是,要使改革持续和深化下去,仅仅满足于现在的成果和经验是不够的.

有些东西是一个形式的东西,现在搞合议制,另外两个法官坐在那儿,对案情既不了解,也没有兴趣去了解,更没有必要去了解,实际上真正在审和判的就是一个法官,维持着一个合议的形式.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就是理念上的问题,观念仅仅提出来是不够的,观念要深入人心,要普及,要让人们普遍接受,要成为普遍的理念它才会产生社会效果,有些东西还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所以改革需要持续性.

我建议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要进一步细化.你们的改革涉及到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东西,软件就是对人而言的,硬件是指制度上、条文上规定的东西,能够用来考核确定化的东西.软硬件都应当结合起来.如果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那么它的衡量标准就全部都是弹性的了,当你们考核人的时候,考核案件正误率的时候都是如此.

不论公正还是效率,最终总是要落实在判决上,问题是判决的根据是什么,认定的基础是什么,包括事实基础、证据基础、法律基础等.我们国家的判决多是原告主张了什么,被告反驳了什么,最后经本院查明,依照法律多少条判决如下等,对于证据的说明,对于事实的认定,对于事实和证据关联性的说明,以及对于法律意义的说明普遍缺乏.

最后,还是落实到什么人能够做法官的问题.如果没有对程序的深刻了解和严格的遵守,没有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很高水平的认知和掌握就能做法官,那么我们的审理和判决工作就什么人都能来做,没有经过专门法律培训的人都来做法官,那么法官选任的持续性就难以维持下去.

主持人的话:我们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已经进行了两次,还会继续深入持久地讨论下去.在本次会议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专门发来贺信,青岛中院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围绕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话题,我们研讨的范围将逐步涉及到公、检、法、司的各个方面,我们也衷心地欢迎有兴趣的同仁参加进来,共同为司法体制改革出谋划策.

主持人:陈卫东朱克辛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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