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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论文范文,与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规则的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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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股权质押设立的生效时间

明晰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成立与生效,首先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押生效的关系.股权质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能够产生债权效力.《担保法》第78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很多学者指出该规定及之后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质押合同的生效,未规定质权变动的效力,立法者没能严格区分物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混淆了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第226条对此进行了修正,区分了物权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规定股权质押的质权效力采取登记生效要件,对基金份额、场内交易的股权和场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作了区分.

前面案例中,法院区分了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押的效力是合理合法的.王某与公司间的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生效.但因为是公司作为出质人,未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是否对外担保,所以未能设立股权质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公示

针对股权变动的公示制度

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为使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若当事人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但是没有完成公示要件,则当事人间只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关系,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过程中,股权的状况涉及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若股东将股权出质,须将股权设质情况告知公司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因为可以转质押,所以一个股权上可以设立多个质权,风险相对来说会比较高.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安全,但是因为质押标的股权的财产性价值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密切相关,所以一旦公司陷入经营亏损或破产的境况,股权的财产性价值会大大折损,对于多个质权人而言无疑会造成几倍于股权的损失,股权质押存在更高的风险性.在质押期间,由出质股东继续行使公司事务参与权,质权人基于质押的股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向目标公司收取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的法定孳息和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因此,《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了股权质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向社会公众公开股权质押设立和变动的信息,明确股权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

中国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

股权是无体物,没有物质实体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表征股东股权的是股东名册,没有公司给个人的物化权利凭证作为其表征,所以无法以实际占有的方式实现物权的变动,所以只能是通过登记制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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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示方法.中国学者对于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方式.该观点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认为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变动的证据,具有公开性,允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查阅.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仅是对抗第三人,不产生变动的效力.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生效主义,但其提高了股权质押的成本,而且程序烦琐,与股权质押的效率价值相左.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欠妥.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内部文件,缺乏有力的监督来保障其记载的真实性.此外,设立股权质押发生的效力仅仅是设立了质权,未改变公司股东身份与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名称或名字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未规定当股东的股权上设立其他权利时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公信力,在实践中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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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部记载和公司外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该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与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股权质押公示的本质是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股权情况的知情权,最佳方式就是记载于股东名册.若股东名册已经记载股权出质事实,法律就应确认设定了股权质权.将出质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与公示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两者的结合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6~14].该观点实际上将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生效要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3.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式.《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股权质押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生效后,具有公示的效力.《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15条明确要求登记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登记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其可以利用自己的管理资源进行管理和审查,作为公司外部的机构,相对公司内部的记载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体现了股权质押的安全价值.

笔者赞同将股权质押的信息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将出质信息登记于股权出质登记薄,笔者认为质押的信息可以记录于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中的股东名册中,同时应当对《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综上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是合理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同时,也将股权质押的事实、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且因为行政机关对于登记资料具有审查职能,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信息的可靠性.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流通和变现能力较低,但在中国现行权利质押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是因为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法律需要对股权质押的设立严格规定.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股权质押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并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行公示,原则上对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相对其他国家立法而言,中国的法律体系仍较单薄,法律规定间彼此冲突,加强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对于股权质押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2009年12月24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四个

只有”,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EB/OL].http://.saic.gov./ywdt/ldhd/jhyls/xxb/200912/t2009122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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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韦炜,赵晓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案例研究,2012,(6).

[3]林建伟.股权质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李洪堂.论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G]//中国民商审判: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钟青.股权质权研究[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徐海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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