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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实务论文范文检索,与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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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双导师制”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慎提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意义重大.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调查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首先介绍我国法律硕士的发展进程以及现实中的问题,再分析双导师制度作为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突破口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进一步对我国目前的双导师培养模式制度规范、校外导师奖惩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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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双导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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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律硕士双导师管理制度探讨》(项目编号027914543901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义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戴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33-0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们经济建设形势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提出,法律人才的培养数量、质量、构成都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1995年国务院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决定由8所高校为首批试点单位;2006年12月国务院学位办郑重宣布法律硕

关于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的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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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专业学位转入正式实施;2011年3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论坛)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提出将争取于2015年将专业硕士的招生比例提高到50%以上.但目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变革,否则难以适应大规模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一、法律硕士培养的现实困境

在承认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硕士教育在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和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硕士预期培养目标有待落实.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自创立初期就已明确,之后又经历数次修改完善,所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是无章可循,之所以在现实中还会出现法律硕士毕业后名不副实、质量不达预期规格的困境.主要还是因为培养单位对于方案指导性原则贯彻不彻底,落实不到位.(2)师资配备不符合法律硕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所配备的师资,大部分是精于学术研究的导师,实务知识比较单薄,更谈不上实务型职业技能的教授.(3)法律硕士培养人才就业去向不符合预期设想.经过调查可以发现,法律硕士毕业后,真正去“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法律硕士人数并不多,比率也很小.这也充分的说明没有达到制度预设的效果.

二、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域外借鉴与提出

我国在创办法律硕士之初,就把目标放在国际上去寻求经验去借鉴,尤其是美国J.D教育,其目标也是将学生培养为为高层次、复合型、专业化法律人才.美国的J.D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强调职业技能的训练.例如,在美国,84%的法学院为学生提供在校真实诊所式教育机会.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常规性的在平行辩护与庭审辩护之外提供模拟法庭课程;90%的法学院都提供规划与文书课程;78%法学院提供所有三项可替代性争端解决课程:可替代性争端解决、谈判与调解;96%的法学院对外部实习给予学分.而我国,虽然各个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都强调注重实践技能的训练,但大部分教学单位的教学课程与模式仍不能达到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目标.

正是鉴于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在实际中的挣扎,在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革新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产学结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双导师制中的校外导师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帮助提高学生的职业化水平.

双导师制的提出,对于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完善与发展可谓意义重大,总结下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双导师有助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落实.只要让富有实务经验的校外导师参与进来,才能避免学术理论型导师在应用技能教授时的捉襟见肘,才能培养出符合定位的高端法律人才.(2)双导师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师资配备之不足.因为目前培养单位中,理论型导师与实务型导师比例不均,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担,双导师的推行,可以大大优化培养单位的师资结构.(3)双导师有助于实现法律硕士专业与就业对口问题.学生在跟校外导师学习过程中,可以掌握职业技能、发展职业兴趣、借鉴导师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对口就业的机会.

三、双导师培养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问题

事实上,在国务院出台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但制度不一,可谓乱象丛生.主要问题如下:(1)双导师的制度规范缺失.国家主管部门只出台了关于专业硕士双导师制度的原则性抽象性规范,但其只是原则性的抽象性规范,缺乏实践中可操作具体性规范,这就导致了各个培养单位难以整齐划一、统一管理.(2)校外导师选拔渠道不畅.在我国,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的选拔资源通常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是翻遍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都没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参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定,这导致校外导师选拔渠道不畅.(3)校外导师参与度低,双导师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培养单位都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双导师制,但在实际的教学与培养中,仍运行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兼任应用型研究生导师的模式.校外导师虽然挂名在培养单位却其基本不参与法律硕士培养的任何环节的教学与指导,实际上造成了校外导师形同虚设的现实.(4)缺乏与双导师模式配套的考核与奖励机制.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不重视双导师制的构建,缺乏与双导师制配套的考核与奖励机制,校外导师的奖惩混乱模糊,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也有一些培养单位,对于校外导师疏于管理和考核,无论其业绩如何,仍然续聘.除上述四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不高、工作繁忙以致疲于应付、校内外导师协调不好等种种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双导师制推行的实际效果.

四、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完善

虽然在实践中双导师制的运行存在诸多不足,但是该制度的推行还是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中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立规矩以成方圆,明确双导师培养的制度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双导师制,就应当细化相关制度规范.首先,国家关于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或方案中,应将培养单位推行双导师制规定为强制性条件,规定培养单位必须为一名法律硕士至少配备一名校外导师.凡违反该项规定,则相应缩减其招生名额.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双导师推行数年来的经验教训,制订出一套关于双导师指导工作和要求的可操作性规范或细则,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才能中真正发挥作用.

(二)以立法疏通渠道,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机制

首先,作为主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应积极呼吁和推进全国人大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明确规定为义务性规范,用法律为这条从法律实务部门选拔校外导师的主要渠道扫除障碍.其次,可以通过诸如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职业协会,积极协调,努力构建一套培养单位与法律职业协会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长效机制,为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储备资源.

(三)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提高参与度

校外导师既为导师,则应做到名副其实,以自身优势提高自己在培养工作中的参与度,具体如下:(1)为培养方案中关于学生实践方面的制定建言献策;(2)承担法律职业技能的教授工作;(3)定期指导,真正做到“面对面”,不定期检查,真正做到“有人管”,及时接收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邮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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