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实务论文范文检索,与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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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微信等;(4)对学生在科研、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进行答疑解惑;(5)按规定出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6)在学生实践能力毕业鉴定时与校内导师协调进行;(7)为学生提供工作机会或推荐工作,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安置工作.(四)提高校外导师的待遇,严格导师考核制度
校外导师通常都是法律行业的在职人员,趁工作之余,协助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给予适当报酬或经济补贴.精神层面,培养单位要努力做到校外导师“有名有分”,授予如“校外导师”、“校外讲师”等荣誉称号,让校外导师师出有名.与之对应的是构建考核机制对导师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该导师的续聘、补贴额度挂钩,考核不合格可以取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只在其位不谋其政”.
除了上述措施,培养单位在校外导师的选拔条件与认定程序上严把关,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例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需要偏实务型法律专家担任,则可以要求校外导师应当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足一定年限.此外,应明确规定,一位校外导师每一届指导的法律硕士不宜过多,以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
五、结语
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到今天已经历了20个年头了,期间,法律硕士培养培养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培养单位在相关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双导师制作为已被培养单位及法律硕士研究生认可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有些许问题未可厚非,仍应将其当作法律硕士培养的突破口之一,逐步完善,不断推广.
注释: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论坛)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会议”上的讲话.2011.
N.WilliamHines,Reporting“DownUnder”AboutU.S.Curriculum.Developments.Http://.aals./services_newsletter_presApril0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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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中国大学教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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