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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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请求权基础思维被广泛运用于法学教育中实体法的解题,但它对于程序法的意义并未受到重视.实际上,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程序与实体交错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诉讼标的问题中,它有助于确定请求权基础从而识别前后诉是否同一;在证明责任问题中,它有助于确定权利形成规范与抗辩规范,从而得以恰当适用规范说.
关 键 词请求权程序法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袁忠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37-02
与我国的一般情形有所区别,几乎所有德国的法学院的法学教育都非常重视案例的分析与研讨,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分析方法正是这种案例研讨所应用的非常基础但又非常重要的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寻求请求权背后的基础规范(法条文依据),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支持的一种思维方式.该方法经由王泽鉴等学者引入我国,并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截止目前,这种影响基本上仅仅局限于民事实体法,而在民事程序法的教学和研究中罕见其身影.实际上,民事程序法上有大量的内容属于实体与程序交错的问题,其与实体法的关系非常紧密.若仅仅采用诉讼法的内部视角往往无法给予恰当的解答,反而是结合实体法视角的审视与分析倒更为适合.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对于民事程序法中的实例研讨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有助于相关案例的解答,而且以此为基础也能得以对相关的理论进行检验与选择.笔者拟就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等程序与实体交错的问题,借助于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分析,以期能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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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于诉讼标的问题
诉讼标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上的经典问题,同时也是教学中的一个重点与难点.围绕该问题,学理上有旧说(实体法说)和新说(诉讼法说)等理论的争议,前者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判断标准,而后者以当事人向法院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作为判断标准.而我国的通说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其更为接近于旧说.但这一定义采取了两个标准,既有权利,又有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尚好理解,一般是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等权利.而法律关系则是一个可大可小的概念,最大可以大到民法法律关系,最小可以小到基于某个法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说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标准是动态而模糊的,由此在应对具体实践问题时常常捉襟见肘.由此有必要从具体的案例(包括设例)入手,对通说进行必要的检讨与反省,从而能得以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应与解决.
案例1:甲借款1万元与乙,双方约定年利率20%,还款期为2年.2年后甲第一次起诉要求乙返还本金1万元,其后甲胜诉后第二次再起诉要求给付利息4000元.
该案看似并不复杂,但牵涉到前后诉的识别问题.后诉的法官必须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当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起诉?通说以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但权利到底指何种权利并未明言.参考法教义学上的旧说,这里的权利在给付之诉中应当指请求权,在形成之诉中应当指可诉的形成权.该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给付请求,因此其诉讼标的应当是其主张的请求权.对此应当予以检查的是我国《合同法》可能与此对应的法条以及相应的请求权.《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一般被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基础规范.本案中甲与对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其后甲在前诉中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其主张的就应当是合同履行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来源于《合同法》第60条.
而在后诉,甲要求对方给付利息.《合同法》中并无针对利息的特别规定,当事人要求给付利息实际上也是要求对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此甲主张的依旧是《合同法》第60条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由此,在前诉和后诉,甲尽管提出的是不同诉讼请求,但其依据的是相同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请求权,因此前后诉的诉讼标的完全相同,对此,法院应当认为前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依据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甲在后诉中构成了重复起诉.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原则:在基础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前后诉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相同则其请求权也相同,由此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2: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并在二审期间撤回了上诉,然后重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最高院认为,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前诉主张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后诉原告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前后诉的诉讼标的,前者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者为给予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前后诉的基础事实相同,但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依照现有的诉讼标的通说,它并非如二审法院所判断的是前后诉的“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当然,尽管该案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但实质上是学理上所谓的“请求权竞合”.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学理上均否认当事人享有二次起诉的权利,因此对该案的裁判结果(即驳回上诉),并无可指摘之处.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学理上对该案所关涉的诉讼标的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说明,而不能认为前后诉为了解决的纠纷是同一的就构成了相同诉讼标的,毕竟“纠纷说”是英美法上的判断标准而非我国法律或学理所承认.以相关涉的法条及其请求权基础作为识别标准,可以纯化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至少以下几种情形,依据同一事实而起诉,其诉讼标的应该是不同的――至于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则需要另行论证:(1)同一部门法领域,前后诉依据的法条不同.如前诉请求履行合同,后诉请求损害赔偿:(2)不同部门法领域,前后诉依据的法条也自然不同.如前诉依据侵权法要求对方就产品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后诉依据消法要求对方承担责任;(3)前后诉的诉的类型不同,如前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后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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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于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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