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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历时近十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精神的指导下,着重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冤假错案中暴露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尤其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法治和科学化.但是,本次修改并未涉及刑诉法的第一条,以致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并未体现出对于人权的保障,有违本次修改的指导精神,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关 键 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人民公民

作者简介:王玮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9-02

一、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内容

新刑诉法第一条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其内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文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表明宪法是我国刑诉法的立法依据.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各种法律制定的依据.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宣示性的规定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或“行动中宪法”,作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保障人权毫无疑问成为其重要的立法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该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三个目的:

1.刑诉法的直接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程序,为刑法的具体应用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规范,保障其正确有效的实施.美国一本教科书中写到:“实体刑法典规定了社会意欲威慑和惩罚的行为,诉讼程序法则发挥着手段的作用,而社会通过它贯彻实体法目标.”①刑诉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确保各专门司法机关有效行使自己的职权,使刑法能够正确及时的解决具体的刑事案件.同时,刑诉法通过明确各专门机关的分工,确保权力相互间得到制约,保证了司法公正,使刑法中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理念得以贯彻.

2.刑诉法的工具性价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字面意义来讲,“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3.刑诉法的最终目的: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诉法通过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遏制犯罪,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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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内容的反思

现行刑诉法的目的中,更多体现的是其惩罚犯罪的工具性价值,而缺乏对刑诉法所具有的对被追诉者及罪犯权益保护的独立性价值的肯定.这样的规定不禁让人对刑诉法的目的产生质疑:我国刑诉法难道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其与刑法的区别又在哪里?

赵兴洪教授曾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过这样的评价:“正确实施刑法,惩治犯罪”是刑诉法的基本目的.这些目的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本我”.但是刑事诉讼制度理应有它的“超我”,即“保障人权”.这是刑诉法的根本目的.②笔者极为赞同这一观点,刑诉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其目的绝不等同于实体法——刑法的目的.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限制和诉讼过程中人权的保障是诉讼法独立价值和目的的重要内容.依据现代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要更多地强调独立的程序价值,即刑事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尤以保障被追诉者的权益为重点.反观我国刑诉法第一条,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表述为单纯的惩罚犯罪,只突出了刑诉法的工具价值,而抹杀了其中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目的.可以说,“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第一条乃至整部刑诉法中最不合理之处.贺卫方教授也在博客上提出: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三、对现行刑诉法第一条内容的修改

笔者建议将我国刑诉法第一条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

对“人民”一词的解析

“人民”泛指广大人民群众,其对立面为“敌人”、“反动派”,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人民”与“公民”或“国民”有所区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称之为“国民”.由此可见,“公民”或“国民”一词才是地道的法律用语.那么,作为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何在整部法律的第一条会出现这么一个强烈的政治而非法律术语呢?

有学者认为,刑诉法中“人民”一词源自宪法,有其合理出处,属于依宪制法的基本要求.但是,仔细研读宪法,我们发现宪法中,“人民”一词基本出现在宪法的“序言”,“总纲”和“国家机构”中,用来形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而非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人民”一词放在刑诉法的立法宗旨中极不合适.刑事诉讼法属于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法,其自出生便带有浓重的限制国家司法权和保护公民尤其是被追诉人权利的特征,涉及的领域为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其在立法宗旨中应当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选取“公民”一词.可以说,这样对“人民”“公民”不加区分,随意将我国宪法中的词语用于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让人摸不着头脑,更谈不上依宪制法.况且,更有学者认为,21世纪的中国早已不讲阶级斗争,新中国有阶层但无阶级之分,“人民”一词早已经过时.因此,从宪法中“人民”一词的用语环境、刑诉法的性质和时代的发展来看,我国刑诉法第一条中的用“人民”一词极不合适.现实中,很多人对于“人民”“公民”的区分不以为意,认为两者间有很大的交集,没有区分的必要.然而,刑诉法立法宗旨中不同的用语,所体现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人民”做为阶级斗争中的政治术语,其对立面是“敌人”,而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者以及罪犯自然而然的被剔除“人民”的阵营,划归到“敌人”的队伍中去,成为刑诉法所惩治而非保护的对象,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陈光中教授认为:“刑诉法的目的不是惩治,其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③可以肯定地说,诉讼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保障实体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社会保障等其它目的.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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