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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鉴定标准化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有些标准明显滞后,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如标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量化规定等),有些标准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如无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有些鉴定项目甚至没有标准(如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休息、护理、营养时限标准,医疗费评估标准等).司法鉴定统一标准的缺失、诉讼中适用标准的不一等问题,增加了司法鉴定的投诉量.“现代文件鉴定实验室和其他科学实验室一样,必须要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先进的设备、良好的环境、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有效的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有效地保证鉴定质量.”按照国际主流观点,“认可”(Accreditation)“认证”(Certification)以及“能力验证”(ProficiencyTesting)三者共同构成法庭科学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石(CornerStone).“尽管没有任何项目(体系)可以百分之百地保证法庭科学实验室能够免于犯错,然而,一个运作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实可以减少发生错误之概率”.(3)司法鉴定行业恶性竞争导致鉴定人为留住案源,不得不做出符合或其他委托机构所期望的鉴定意见.这类案件大量出现在属于检查机构范畴的鉴定专业(如文件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等),此类鉴定活动需要依靠经验和主观判断.专业技术中经验性、主观性所占成分比例越高,该鉴定专业的投诉量则越大.特别是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很多案件涉案标的额高,鉴定人通过主观不负责任的判断,对原本没有鉴定条件的案件作出鉴定意见,以满足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信访投诉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二、文书司法鉴定投诉处理途径、方法
针对以上所提到的文书司法鉴定投诉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方案.
(1)对投诉人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的矛盾应当因势利导、疏和缓解而不可激化,如果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或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耐心告知其原因并说明救济的途径和方法,而不能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激化出新的矛盾.如果投诉人对于鉴定意见缺乏科学知识背景,可建议其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其他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做出科学的评价.
(2)严格文书鉴定人准入条件,加快建立鉴定人的准入统一考试制度.鉴于当前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较低、准入条件模糊的现象,应当对申请人的既往工作经历、学历、专业类别、职称性质等进行严格审核,将鉴定系列职称评定作为鉴定人准入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鉴定人的遴选程序;同时借鉴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经验,加快推进鉴定人的准入统一考试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多元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新方式.针对初任鉴定人的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应严格考核形式,注重考核内容的实用性;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应暂缓编入鉴定人名册.
(3)加强文书鉴定标准化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在文书司法鉴定领域,“标准能够为人们评估鉴定活动的实施、可靠性和有效性提供基础.遵守标准将有助于减少人为偏见,增强鉴定活动的一致性,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2010年司法部颁布的《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在法律属性方面属于“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只能作为参考使用,因而未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标准,但其制定与颁布实施依然是本领域标准化最为“实质性”的一步.做到了文书鉴定标准化,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上访投诉案件数量.
注释:
杜志淳主编.司法鉴定概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29页.
李荣,陶国中.司法鉴定投诉的成因分析与对策分析.中国司法.2012(9).
王跃.司法鉴定投诉问题的理性反思.湖南社会科学.2011(5).
杨旭,等.文件鉴定标准体系的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6(6).
许爱东主编.文书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GB/T200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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