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馆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学位文著作权的权力行使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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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与著作权使用授权书的签订对保护论文著作权有直接的影响.本文就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授权机制以及学位论文的管理利用进行了研究,通过比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高校所使用的学位论文授权协议以及管理方法,重点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学位论文授权机制的相关建议,希望我国大陆地区高校可以规范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条款,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在促进传播学位论文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发挥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
关 键 词学位论文著作权著作权授权学位论文管理
作者简介:楼婕,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96-03
学位论文①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科研成果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千余硕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案②中北京、上海等地的逾千名硕士、博士,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授权,即被收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而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这一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各界对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在获得学位之前都必须按一定要求撰写学位论文.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部分学位论文都存在的著作权归属不明确,授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且已直接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犯,笔者希望通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授权制度以加强对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大陆地区高校学位论文著作权授权与使用情况分析
(一)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剖析
为了加强对学生学位论文的管理与使用,各大高校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著作权使用政策.笔者抽样调查了大陆地区五十余所知名高校后,作出如下结论:
1.其中有22所高校要求学生在提交学位论文或者离校之前签署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著作权使用授权书,并将原创声明和授权书放置在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占全部调查学校的40.7%.其中有12所学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在要求学生签署学位论文开发机构③的使用授权书时采取的是自愿签署原则,占全部调查学校的22.2%.
2.其中仅有6所高校明确指出了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方,比例为11.1%.然而各高校的著作权归属也各不相同,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将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界定为两种情况,分别是个人或学校;南开大学与兰州大学在使用授权书中明确指出作者是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和新疆大学则规定学校是学位论文著作权所有人.
3.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数字化后的学位论文的使用模式主要是“三方主体-两层授权”模式,即先由学生与高校之间签署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再由高校与学位论文的开发机构签署学位论文利用权许可协议.
(二)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中的格式条款分析
笔者将以华东地区某大学的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著作权使用授权书的为例(见附件一),这是现在被众多高校广泛接受并且使用的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校方与学生和导师签署授权书后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该论文,学生与导师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比对,笔者认为这一类型的授权书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是声明条款,即“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第二部分:一般是授权内容,即“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目录检索和传播(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第三部分:一般是落款,即学生和导师签名及日期等.
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是典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般情况下,高校会向学生提供统一格式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即授权书,而其中的条款也是由高校在未和论文作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的.因此,该著作权使许可合同也就是一种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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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学生一般需将已经签署的授权书放置在需要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之中.学生对于这份已经拟定好的协议条款只能全部同意或者全部拒绝接受,和校方之间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这也导致了学生在签署授权书时总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这样的授权书很显然是一份格式合同.
(三)现有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存在的问题
1.格式合同的双面性
格式合同尽管具有高效、便捷、公平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缺陷:第一,格式合同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一般合同条款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的,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有不可协商性以及不变性.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只能选择全部同意或者全部否决,这在事实上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权利,造成了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这有悖于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第二,格式条款往往具有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特点.格式合同制定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总是充分考虑自身的立场,却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进而造成相对人的权利受损.
在高校与学生之间,高校总是处于优势地位,也因此学校得以向学生提供格式合同,而学生作为弱势一方,总是被动的接受这些已经拟定好的授权条款.这极易导致学校过度维护自身权利,损害学生的利益.
2.对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界定不明确
笔者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即创作该论文的学生.然而各高校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著作权归属于学生,有的认为著作权归属于学生和导师,有的认为著作权归属于学校,同时也有一部分高校未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方,而是用“本人”作为著作权使用授权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方的不明确,导致无法明确合理使用的授权主体.3.授权内容过于模糊,缺少一些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我国高校现行的著作权使用授权书中大多是对学位论文交存说明与合理使用等声明性条款,缺少《著作权法》规定的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必要条款,以及选择性条款.
4.授权书中有关学校利用学位论文开展服务的范围不明确
笔者认为校方在使用学位论文时应当严格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有关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尤其是在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校方不得擅自将学位论文投入商业运作中,否则视为侵权.
5.授权书中有关转授权的规定不明确
大部分授权书只是规定“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而未明确指出学校拥有转授权.在论文作者未参与的情况下,学校自行将学位论文的授权许可第三方机构使用的行为极易损害作者权利.
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高校的学位论文管理方法
(一)我国台湾地区高校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内容及优点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高校也是通过签订著作权使用授权书而获得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许可.笔者将以台湾国立东华大学学位论文授权书为例(见附件二).
相较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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