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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的实习是高校学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但现实中,大学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模糊,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本文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着手,剖析大学生实习权的具体内涵,分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维视角下大学生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研究(2011SJB8800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2-03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严峻.面对此种情况,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环节,把它作为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兼具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其实习时涉及校园、社会两个场景,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又显得迫在眉睫.在此,笔者拟对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认定、实习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
(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和种类
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大学生实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大学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专业实习,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之下在学校内或是前往校外参加相关专业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作为学校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随着国家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学校将专业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的一项必备条件,这种实习一般属于无薪见习.带薪实习和专业实习类似,是指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之外,由学校安排的,和毕业生学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不过由于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按照规定可以获取一定形式的报酬的.就业实习一般在毕业之前,学生基本完成课堂教学,旨在检验自己的综合专业能力,同时也为自己就业做准备的专业实践活动.狭义上的大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大学生毕业前的毕业实习.本文主要将大学生实习的研究范围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即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原因在于前两类实习一般发生在大四以前,主要以专业认识和课程提升为目的,而且由于属学校教学计划中的一部分,由学校的严格管理和监控,一般来说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不多见,但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属于正式毕业前的“职业预演”,虽然也在培养计划之列,但大多数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的形式、单位的种类都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学校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此时大学生身份依然是学生,但又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角色的复杂性使得此时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二)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认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未明确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地位,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实习大学生认定为在校大学生,而非劳动者,将其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这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所以,明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对于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理论上对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这种争议源于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劳动者的含义.我国的劳动法法系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从身份所属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界定是否纳入劳动法系的调节范围.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劳动者的概念,我国劳动法学一直很重视对“劳动者”概念的研究,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能够实际从事劳动行为的自然人①.根据概念可得知,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便可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大学生毕竟还是学生,其档案及人事关系还在学校,而且从事的实习活动不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实践活动.大学生外出实习,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锻炼,不是就业行为,而且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校方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②.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由在于尽管大学实习生依然是在校学生,但并不排斥其具有劳动者身份,按照法理意义上对劳动者的界定,其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前提,只要和用人单位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权益保护.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明确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成为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达到法定年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第二,劳动行为能力,即具备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资格.包括身体条件、学历等.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其次应当根据实习的种类分别讨论.在专业实习中,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从事专业学习,虽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是并未从事劳动行为,其与实习单位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而在带薪实习中,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用自己的劳动获取单位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学生,但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后,在就业实习中,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其与实习单位形成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在档案管理,社保政策执行等方面与单位一般劳动者有区别,但不影响其和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二、大学生实习权益及侵权行为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涵
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大学生的实习权益的享有和保障,同样需要法制的完善.对于大学生实习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劳动工作机会的权利.她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③.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一方面,大学生实习,属于教育培养体系的一个环节,即使是带薪实习,依然是为了实现高校培养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实习单位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大学生的实习,既是其行使教育权利的一种体现,又是其享受劳动权利的体现.但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并非一种新的权利,交集并不意味着全部,只是说明,这种权利只是同时具有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特例,要同时依靠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规范和调整.
首先,从教育权视角分析.实习是大学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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