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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的修订完善,其又反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两者循序促进.在目前的实践中,现行的《会计法》在个别条款的严谨性、责任主体的确定、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缺陷,笔者相应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在以后的修订中能够进一步完善《会计法》.
【关 键 词】会计法;法律责任;会计监督
回顾《会计法》自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并于1985年5月1日实施至今二十年的历程,如果说1985年颁发的《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那么,1993年修订《会计法》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运行机制转轨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而1999年重新修订《会计法》则是为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所做的一项必然选择.20多年来《会计法》对促进会计市场化改革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突出贡献,同时《会计法》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我们必须认真加以总结,以此作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会计法》的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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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的历史贡献
随着经济体制变革中的会计市场化改革越深入,《会计法》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正和修订,《会计法》在实施中所体现出来的历史贡献与成就也便越显著.
1.《会计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会计行为,明确了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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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对《会计法》第二条的修正,把《会计法》的约束对象扩大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单位,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会计的一体化控制成为可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只有“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才可以制定实施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这明确了会计规范所必须具有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坚持以统一建制和一致执行为准则,而绝不可以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处于自由放任状态,树立了统一会计制度的权威性.
2.《会计法》及其修订充分体现《宪法》关于保障财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并将这一精神落实到实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明晰和保护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导向,作为维护、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理应对产权保护理念在一般法律层面上相应落实.我国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以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会计法》也适时地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以便对其属下相关法律规范的制订与修改起到指导作用.修订的《会计法》通过细化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和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强化了会计信息生成与披露质量的系统控制,力求从核算的每一个环节防范与杜绝危害所有者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具体明确了单位和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使对各类责任的追究具有可确定性,切实体现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精神.
3.《会计法》明确了会计监督的层次,建立了全面实现会计监督的基本体系.
《会计法》从树立会计监督在法律上权威性的高度,全面、系统地对各单位内部和外部各个重要监督环节作出规定,并把会计监督规范与会计核算规范统一起来,使会计监督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单位内部监督,《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具体进行监督的重要前提,并把这一责任归咎于单位负责人,明确了工作责任关系,使会计人员不再背负“双重身份”.把会计监督置放在内部控制之中,既提高监督的效果,又切断了有关领导事后推委的借口.对于单位的外部监督,根据实施会计监督的关联性,《会计法》通过相关规定明确单位外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层次,使内外监督达到协同一致.为提高外部监督检查的效率,《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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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法》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
《会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了,上承宪法,下启各种会计规章制度,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笔者也就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1.有些条款缺少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
法律规范是在法律原则指导下构成具体法律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结构一般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因所构成.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本身,属于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条件假设指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和具体情况;后果归因则规定遵守或违反该规范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问题.法律规范必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其制定机制与执行机制便无法协调一致.《会计法》中有关条款所表达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不一致的,如以上所说的《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在赋予监管部门权力的同时,明确了其应承担的义务,让被监管部门可以预期监管之后的结果,为监管过程中节约监管费用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会计法》对这种避免重复查账的作法也只是要求“应当加以利用”,它属于一种行为模式,而无相应的假设条件和后果归因.由于较弱化的语气表达,加上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因此会计法律制度节省交易费用的优越性无法充分发挥.再如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法》做出这一行为模式之后,其余法律规范再无相应的条件假设和后果归因条款.
2.会计责任的主体仍然难以确定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但在我国,对于公司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由其在会计报表上签章并承担责任,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总经理,却没有规定其签章并承担责任.这对总经理而言,将缺乏一种刚性约束的机制,难免会使总经理受自身利益驱动和有限任期任制的影响,导致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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