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有关论文范文,与汉代法制中的重民思想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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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重民思想在中国古已有之,在法制中则较早见于汉代.中国古代的重民思想是古代处于主流的统治思想,以民为本、爱民存民是其核心内容.在《汉书·刑法志》中,重民思想崭露头角.汉律通过年龄限制减少了刑杀,而且其减罚慎刑,导民相爱,突破了前朝法例,重民思想展露无余.其实通过社会根源我们会发现重民思想重视于汉代自尤其历史必然性.虽然尚有局限,但不可否认其深远之影响.
关 键 词重民思想汉代法制德主刑辅法律儒家化
作者简介:成峥,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7-02
中国古代的重民思想是古代处于主流统治思想,以民为本、爱民存民是其核心内容.重民思想在中国古已有之.先秦诸子在自己的著作中有所体现,如墨家的“兼爱”、“非攻”,儒家的“仁爱”、“民本”等.孟子是集大成者,他认为“保民而王”和“民贵君轻”,对汉代法制中的重民思想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汉书·刑法志》中,重民思想崭露头角.“夫人宵天地之貌,怀无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开篇显志,通过赞美人而发现人.从赞美神,赞美尧舜等杰出人物到赞美整个类,与文艺复兴时期,《大卫》、《蒙娜丽莎》、《西斯廷圣母》等艺术作品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表现人的大美从而发现人.本文以《汉书·刑法志》为研究汉代法制的窗口,探讨汉代法制中的重民思想.《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朝前期、中期的法制状况,并不是系统阐述汉代法制思想的理论,但其重民思想流露于字里行间.
一、重民思想的表现方式
(一)制定刑事责任年龄,抚老恤幼废疾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亲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学期既废,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至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啥商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手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刑杀,树立实然意义上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风尚.体现了重民思想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废除肉刑
肉刑带有很强的奴隶制刑罚色彩,具有报复性和残忍性.在罗马法中也屡见不鲜.观之人类发明史,由野蛮走向文明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三)减免刑罚
汉初崇尚黄老思想,清静无为.反思秦灭亡经验,加上恢复生产的需要,汉初几代的君王主张减免刑罚.《汉书·刑法志》中多次指出“朕甚怜之”,可以看到君主对人民的悲悯.
(四)保护隐私
化行天下,告奸之俗易.商鞅变法时,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至汉推行教化,邻里和睦.合作生产,使得人民内心得以安顿.不致于人相贼.
(五)疑罪上书复审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商鞅时专任刑杀,虽具有威慑剧场效应,但也视生命为草芥.汉代通过慎刑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六)亲亲相隐,开始关注民众中局部平等与人民的内心感受
中国一向有大义灭亲的传统,将民众推向非万众敬仰的道德巨人,则人人得而诛之的罪犯小人的两难境地.这其实是割裂了情与理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人性的发展.
二、同时重民法制思想毕竟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存在着一系列的局限性
1.存在侮辱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罪犯也是人,也具有与他人平等保护的人格尊严.这与罗马法中不把奴隶视为市民一样,可见其重民思想的局限性.
2.刑法是给民众制定的,范围存在局限性,八议制度,法为王法,不及皇帝等.
3.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罪刑不适应的适用问题以及刑罚报应论的存在,都体现了重民思想的局限性.当然,我们不能用现代法制的标准去衡量两千年前封建社会初期的重民思想,这对于历史而言是不公平的.当时出现的重民思想是法制的进步.
三、在封建社会形成初期汉代,法律中形成重民思想,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与社会根源
汉代吸取前代灭亡的经验不可一世的秦始皇,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威震四海,不可一世.统一后仍抱着法家治乱世之重典不放,奉为皋涅,严刑峻法,激化矛盾,历二世而亡.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建立之初对前代灭亡的教训可谓不可小视,力求避免才有了刘邦的约法三章.通过减少刑罚,安抚民众,体现重民保民的法律思想应运而生.
经济发展的需要汉初经济调弊,饿殍遍野.汉高祖刘邦出行时竟找不到四匹同色的驾车之马,可见一斑.同时废井田开阡陌,土地农民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变革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革,铁犁牛耕逐步推广,农业朝着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二牛挽犁式还是一牛抬扛式都需要大量劳动力,水利合作的扩大,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经历常年战乱之后,最稀缺的也正是劳动力.因此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矜老恤动,废除肉刑,减轻刑罚,与民休息,无为而治,重民保民.
军事战争的需要汉武帝雄才大略,讨匈奴,通西域,全民皆兵,军费浩繁.汉代分为中央军队、戍边军队与国民兵.中央军队分为卫戍首都的北军与保卫皇宫的南军.汉代23岁以后壮丁需要服兵役,各地壮丁轮流到了中央军服役,期间一切费用政府承担,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封建政府主要财力为赋税(大致分为田租与人头税),这就需要富民、养民.因此在法律上体现为重民思想.
政治统治的需要汉代的政府机构比以往更加完善,国家机器中的单元向精细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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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的大力推动,汉代法律儒家化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推行德主刑辅,治国之先行道德教化.教化形成一种人内心对礼制道德的崇尚与敬畏.就像康德墓志铭中提到:有两样东西,我们思索得欲久,就欲使心灵充满景仰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中国人也是敬仰敬畏上天,受道德伦理的纲常约束的,主观不愿触犯法律.礼法并用,明儒暗法,儒家“仁爱”、“民本”思想大力推崇着重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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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仰为泰山北斗,寰中望若甘雨和风.董仲舒上“天人之策”提出”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汉武帝在长安设太学,初设五经博士专门讲授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太学弟子毕业后可先为郎吏,作为候选青年官吏,是学子入仕的重要途径.这就通过教育的方式改造汉代官吏的思想,以致以后“仁爱”“民本”等重民思想运用到国家社会方方面面.其中代表人物为董仲舒、司马迁、马融、郑玄、贾谊等儒家泰斗,以及《汉书》的作者班固.班固十六岁便入首都洛阳大学求学,更是将“仁义礼智信”学到了血液之中.
汉代法制中的重民思想产生了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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