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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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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进一步解决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切实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2011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这要求各级政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我们认为,在国家千方百计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的今天,对于社会民众的基本居住权利,法律应当给予保障,对于家庭成员的婚姻家庭住房权亦应当给予优先保护.

第二,现阶段,养老育幼仍是我国婚姻家庭的重要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除继续是婚姻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场所外,大部分家庭仍然发挥着养老育幼、物质生产、家庭成员间的扶助和保护等基本职能[10].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但基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婚姻家庭承担的养老育幼职能不可能短期内改变,家庭住房仍是养老育幼的基本场所.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指出: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该规划明确,要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该规划进一步要求,要着力建设老年家庭,其中一项举措就是提高老年人居住条件.同时,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仍以家庭监护为主,家庭仍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因此,为使老人能够颐养天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稳定的居住环境必须得到保证.对婚姻家庭住房权给予优先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履行养老育幼职能,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四)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之法的价值

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言,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体现和彰显了法律对公平、效益、秩序等价值理念的追求.

1.追求实质公平

公平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其意在强调:人在法律地位上无差别,都有同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然而,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实质公平,人与人之间事实上往往存在着经验、智力、机遇等各种差别,这将会导致在某些方面存在弱势的人在社会活动中处于不利境地,沦为经济弱者,其往往可能会丧失自由发展的空间,甚至直接威胁到基本生存.为追求实质的公平,保障弱者的基本人权,法律应当在制度上给予弱者的权益优先保护,以保障其为满足生存的最基本需求.对婚姻家庭住房权给予优先保护,将为家庭成员中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经济弱者的居住权益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这是法律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当然,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善意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可能也为婚姻家庭居住用房的情况,此时若专门保护住房原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家庭成员而言,是否有失公平?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第三人在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房时,拥有很多的选择空间,他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房源.而对于住房原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而言,若其弃现居住用房而再寻找其他可供居住房源时,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的耗费.因此,从机会选择和成本耗费的角度言,优先保护原权利人的婚姻家庭住房权,并非有失公平,而将彰显法追求实质公平价值的理念.

2.彰显法之效益价值

法律对于效益的追求,一方面法律通过对各种行为模式的规定,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提高程序保障.另一方面,法律的效益价值要求人们以较小的投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11].从立法活动的产出和收益角度言,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可以增强立法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的诉累,体现法的效益价值.我国《物权法》颁行后,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类型案件,即婚内夫妻一方要求确认财产共有权并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名的诉讼.其原因在于该法确立了一种优先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据此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房屋的所有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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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移转,而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则可能因此丧失.因此,该法颁行后,出现大量房屋产权加名的诉讼案件不是偶然的,而反映了婚姻家庭成员要求住房权得到法律优先保护的现实需求,这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无疑加重了工作负担.即从效益角度考量,如果仅仅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而罔顾家庭成员的婚姻家庭住房权,其立法效益是低下的.因此,对婚姻家庭住房权给予优先保护,对善意取得的适用作出必要限制,将彰显法律对效益价值的追求.3.实现法之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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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通过法律的调整而力图达致社会的有序化状态[12],它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法的秩序价值,是通过法的社会控制实现的,一方面通过划定、分配和调整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创设规范,实现法对秩序价值的预期追求.[13]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一般通过预先创设某种行为规范,为人们行为提供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以实现社会有序之状态.从此种意义讲,创设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是实现法之秩序价值的应然要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保证,婚姻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能够得到制度上的优先保障,则是家庭稳定的重要物质性条件.如果婚姻家庭住房权得不到优先保障,家庭之维系则丧失物质基础,家庭成员因此可能陷入居无定所、朝不保夕之命运,遑论家庭乃至社会之和谐有序.这里须注意的是,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是否妨碍交易安全及秩序?我们认为,这并非妨碍交易安全及秩序,因为此制度之设立,旨在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提供制度保障.对于买卖房屋的当事人而言,只是须对交易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基本情况尽审慎审查义务而已.因此,对婚姻家庭住房权给予优先保护,将有力地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突显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四、婚姻家庭住房权:域外立法例之考察与评析

举察国外立法,一些国家已经设有优先保护家庭成员住房权的法律规定.“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文拟考察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等四国在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方面的立法,以资参酌.

域外立法例之考察

1.法国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215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住房是夫妻共同选定的家庭处所,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据以保障家庭住宅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动产家具.依据该法,擅自处分婚姻家庭住房的行为在性质上属效力待定行为,没有表示同意处分的配偶一方有权在知道擅自处分行为之日起1年内予以撤销.第220条规定,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婚姻家庭住房,严重违反其养老育幼义务,危害到家庭利益时,家事法官得命令采取家庭利益所要求的的各项紧急措施,包括禁止该配偶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另外,该法通过设立居住权,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其第633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仅以为其利益设定此种权利的人及其家庭成员满足居住需要为限,以限制住房所有人的权利.参见: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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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瑞士立法

《瑞士民法典》162条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只有取得夫妻他方的同意,夫妻一方才能终止租约、出售家庭的房屋或公寓,或者通过其他合法交易限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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