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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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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另一方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生活需要,居住在婚姻家庭住房内的其它近亲属,得以婚姻家庭住房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鉴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坚持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表征的前提下,为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住房权益,我们建议,可以借鉴重庆、成都两地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卖)实践中的做法.上述两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出卖人除出具一般的权属证明和材料外,尚须出具婚姻证明、配偶同意该房屋出售的书面证明等书面材料.参见:重庆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买卖)》第三条,载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cqgtfw.gov./zwgkml/xzxkjsp/xzxkjspfwgl/fwfxzxkl/200912/t20091217_52756.;成都市《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户登记》之“提交要件”部分,载成都市房屋管理局,http://.cdfgj.gov./BSZN/ShowInfo.aspx?WorkGuideID等于f01cc34e-7d28-4fae-89ed-47b747,访问时间:2012年8月1日.这种做法不仅坚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且亦保护了夫妻的财产权益和住房权.但不应忽视的是,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住房居住的成员除夫妻外,可能还包括子女和老人.对于他们的居住权益亦须保护,因此,为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权益,出卖人除出具上述书面材料外,尚须出具居住在该房屋内其他近亲属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具书面证明).具体条文设计为:

“出卖人除出具一般的权属证明和材料外,还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须出具配偶同意该房屋出售的证明等书面材料.”

“有其他近亲属居住的,出卖人还须出具其他近亲属同意该房屋出售的证明等书面材料(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具书面证明).”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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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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