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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担的农业信贷领域,发挥着农村金融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政策金融公库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借款,贷款领域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林渔业生产设施建设、土壤改良、自然灾害救济贷款等投资规模大、生产周期长的农业领域.贷款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平均期限长达19年,最长的林业和土壤改良贷款期限为55年,同时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也为不能从合作和商业金融获得贷款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组织提供贷款,对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日本政府对农贷利息实行补贴制度,通过“政策贷款、损失补贴、债务担保、信用保证”的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同时建立了农业信用保险和临时资金调剂制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清偿或不能清偿时及时取得补偿.
二、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1.印度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印度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面积达到27.51亿亩(中国约18亿亩)紧次于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是世界第二大水果和蔬菜生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印度独立初期,主要精力集中在工业化发展,而忽视了农业的基础作用,与我国较为类似.20世界80年代以来,印度推行发展现代农业的新战略,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获得快速发展.目前,印度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具有多层次性特点,各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合作,且普遍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网点网络.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通过立法手段提高银行网点在农村地区的分布密度和贷款额度.为确保农村不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村地区,印度通过制定颁布《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等法律规范,对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网点的数量和密度提出一系列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同时规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同时印度赋予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与农业金融相关的监管的职能,能更好的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2.孟加拉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孟加拉国地处恒河下游,境内多为冲积平原,非常适合农业耕作,是多种热带植物的天然种植园,农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4%.但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孟加拉人口急剧增加、耕地面积大量缩减,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全国粮食已难以维持自给,全国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一下.
孟加拉国农村金融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合作社等正规金融,又包括私人房贷和地下金融中介等非正规金融.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自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后由政府通过《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的形式转变成为真正的金融机构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对于消除农村贫困,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在此予以重点介绍:
(1)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历史
孟加拉乡村银行成立于1976年,由获得诺贝尔奖获得者尤努斯博士创立,以帮助贫困农民脱贫为主要目标,为贫困农村家庭提供短期贷款,开始仅为向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贷款的实验项目,实验成功后该项目正式发展成为独立的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09年末,孟加拉乡村银行在全国拥有2562家分支机构,300413名员工,业务覆盖全国99%以上的乡村,贷款规模达到88.9亿美元商业银行.(2)信贷支农的成功经验和《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
①独特的信贷服务对象.孟加拉乡村银行信贷服务对象主要面向农村地区贫困农户,尤其强调以妇女为贷款对象.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加入信贷小组才能贷款,一般由5人按照“自愿结合、互帮互助”的原则组成一个小组,小组成员相互监督,共同决定小组成员获得贷款的资格和使用方式,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小组同时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乡村银行对参加小组的成员有最高财产限制,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作为小组基金存入由乡村银行银行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贷款风险.在信贷小组的基础上,5至10个小组成立一个贷款中心,每周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交流贷款使用和授信管理,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中心+小组+银行”的模式使各借款人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提高了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率.
②灵活高效的经营策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存款利率较高,一般为年利率8.5%,最高达12%,使其具有稳定的利息收入来源.贷款利率也非常灵活,可以高达20%,也可以为零,乡村银行实行4种利率制度:农业创收的小组贷款利率一般为20%,住房贷款利率为8%,学生贷款利率为5%,为极困难小组成员的贷款利率为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乡村银行采用50周的还款制度,并采取整贷分还的策略,即一年期的贷款分为50周还完,借款人从第三周开始还贷,每周归还本息的2%,虽然农户为此付出了较高的利息成本,但却也获得了较高的贷款机会;在贷款担保方面,乡村银行对小组贷款模式无需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并将贷后监督交由信贷小组和中心解决,这种创新的风险控制措施即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缺乏抵押物的信贷瓶颈制约因素.
三、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的借鉴和启示
纵观世界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信贷支农经验,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各国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通过分析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建设的一些共性规律,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环境提供有益启示:
1.因地制宜依法建立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和实现工具.上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运用金融手段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都通过立法或先试点后立法的形式,逐步构建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种类齐全、职责明确、功能互补、相互协调配合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组成的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或在某一类型的金融组织上设置和表现上尤为突出.从分工上看,政策金融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扶贫贷款,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提供中短期贷款,而民间金融则是在调剂农民资金余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地位和功能上看,政策金融作为纠正农村金融市场偏差失灵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导向和协调补充作用,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商业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引导得当,民间金融也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起到有益辅助和补充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证明,只有搭配合理的多元化复合金融组织体系,才能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经济主体信贷业务周期长、风险大、受自然及市场因素影响明显等问题,满足形式各样的农业信贷需求.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早已建立,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相互彼此孤立、缺乏合作及有效竞争,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直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克服这一缺陷的关键是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要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目的,构建需求导向的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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