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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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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平等的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经济法公开承认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平等性与差异性.本文从哲学、历史与法律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考辩,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揭示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真实,揭示了民法的力有不逮与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揭示了经济法主体的本质,以期发挥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引领经济法走向正确发展的轨道.

关 键 词:经济法主体强势与弱势生成

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已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阶段.在欣喜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繁荣”背后的担忧:一是方向性迷茫.不同的学者都想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抢占理论制高点.在企图使自己的理论能自圆其说的同时,也不忘对其他理论别有用心地揶揄一番,形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于经济法内部而言,眼花缭乱的主体理论使人顿生经济法到底向何方发展的疑惑,产生方向性迷茫;于经济法外部而言,纷繁复杂的主体理论使人们怀疑经济法存在的必要,从而危及经济法的生存.二是实质性迷茫.由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复杂性,各种理论都以为抓住了实质,却又经不起其他理论的推敲,因而对经济法主体的实质始终达不成共识,产生实质性迷茫.面对这些迷茫,如果我们从哲学、历史和法律维度出发,拨开笼罩在现今经济法主体理论上的迷雾,认真审视经济法主体,不难发现强、弱势主体的实质,见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

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生成的哲学考辩

(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生产与消费是一对矛盾.没有生产,哪能消费;没有消费,也就不需要生产,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同时,它们又是相互贯通的.生产是根据消费而生产的,消费水平的提高,也推动生产水平的提高,否则,生产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消费也是根据生产而消费的,生产水平提高,产品价廉物美,消费旺盛,消费的质量也就提高了.因此,生产与消费都企图从对方获得有益的东西,推动双方共同提高.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生产者总是希望产品价格高,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消费者却是希望产品价格低,产品质量好.商品价格高与低是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体现出矛盾的斗争性.

(二)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矛盾双方在不同时期,总有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则为次要方面.我们在研究问题时,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抓住矛盾的实质,推动矛盾的解决.当供(即生产)过于求(即消费)时,产品滞销,价格下跌,消费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当供不应求时,产品畅销,价格上升,生产则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哲学考辩

在经济活动中,矛盾无处不在.在宏观经济领域,比如在商品价格上,经营者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经营者,也就没有消费者.其次,它们又是相互贯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说明经营者定价要依据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当消费能力提高,商品定价才会提高.再次,它们又是相互斗争的.经营者总是希望产品价格越高越好;而消费者则希望价格越低越好,价格高低之间是冲突的、斗争的.最后,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当生产不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引发物资缺乏时,经营者可能乘机哄抬物价,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强势主体;消费者则为次要方面,是弱势主体.比如,在四川发生芦山大地震时,地震灾区的物资稀缺,有些经营者为了逐利就可能提高价格.这时,国家就要对这些经营者严加监管,对其经营活动尤其是产品价格予以限制,防止物价暴涨.当生产过剩或发生自然灾害引发消费欲望下降时,经营者为了销售产品,只能降低价格,这时,消费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强势主体;而生产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为弱势主体.比如,在发生H7N9流感病毒期间,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不敢购买禽类和猪肉产品,引起相关产品价格下跌.这时,国家就要采取对这些行业(即弱势主体)予以补贴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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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观经济领域,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一对矛盾.它们之间的同一性与斗争性与上述分析类似,此处不再赘述.在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生产者、经营者由于掌握商品信息及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具有控制作用(就是说,消费者不得不消费商品来维持生计),处于商品交换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为强势主体;而消费者由于缺乏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处于受控制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为弱势主体.这时,国家就要抓住生产者、经营者这个主要方面,对强势主体加以限制,而对弱势主体消费者予以保护,促使双方的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国家对消费者这一弱势主体进行保护的体现.

因此,不管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微观经济领域,都存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

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生成的历史考辩

原始社会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

在刀耕火种、树皮裹身的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人类面临着恶劣的生存环境.虽然此时经济活动主体因为身体、智力等因素有强、弱之分,但是在“强大”的自然界面前,人类社会整体上表现为弱势主体.为了应对自然界洪水猛兽的袭击与威胁,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得不摈弃自身强、弱势观念,平等协商,共同劳动,共有生产资料,共享劳动成果,一致对外,形成人类历史上形式平等主体的雏形.

(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向专制主体的转化

在人类基本消除了来自自然界的威胁后,有些经济活动主体就开始利用自身的身体、智力等优势,向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攫取财富而逐渐成为强势主体;其他主体则为弱势主体,强、弱势主体之间的矛盾就逐渐显现出来.在专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凭借自己的统治地位,牢牢攥住经济活动的绝对统领权.它们运用国家和法律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中强势主体即统治阶级本身予以保护,采取暴力手段疯狂掠夺社会财富;而对弱势主体即奴隶和农民予以限制,进行残酷的镇压和剥削.此时,经济法成为强势主体奴役弱势主体的暴力工具,原始社会的平等主体演化为专制主体.(三)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强、弱势主体:专制主体向平等主体的转化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化,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活动中的专制地位使得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统治阶级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用参加劳动就能获取巨额的财富,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奢靡生活;而弱势主体没日没夜地劳动,换来的是“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强烈对比,不但沉重地打击了弱势主体的劳动积极性,更引发了强、弱势主体的尖锐对立.在一波又一波的反抗声浪中,专制主体土崩瓦解,封建王朝灰飞烟灭.提高奴隶和农民弱势主体的地位,降低奴隶主和封建地主强势主体地位,形成形式上平等的主体,成为社会发展势不可挡的潮流,社会步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专制主体转化为平等主体.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平等主体向公平主体的转化

平等主体掩盖了强、弱势主体不平等的实质.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对这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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