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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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平等调整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自弱,社会财富又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演进到垄断资本主义.垄断集团、金融寡头等这些强势主体游走在市场机制之外,民法形式平等的功能由当初的提高弱势主体地位一夜间转化为强势主体聚敛财富的帮凶;而弱势主体在强势主体的控制下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沦为强势主体任意支配的工具,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听命于强势主体的施舍,社会仿佛又回到了贫富差距悬殊的封建社会.为了将强、弱势主体都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而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即对它们进行公平调整.“公平不等于平等,平等只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法律拟制,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例如信息的不对称等等,其实质是不平等的.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平等保护,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实质还是不平等.只有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进行保护,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就是公平”.这样,平等主体向公平主体转化.(五)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公平主体的建立与完善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强、弱势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竞争,竞争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个人财富增加,而是为了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实现共同富裕.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而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即进行公平调整,就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尽可能多地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更多的财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不但要对强、弱势主体进行公平调整,而且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历史的车轮碾过经济法主体现象与本质的身躯,现象随即消弭于历史长河中.在时光隧道里,我们依稀可窥见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身影.原始社会的平等主体、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主体,都只是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表象,掩盖不了经济法强、弱势主体本质耀眼的光芒;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体、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公平主体却正是经济法强、弱势不平等主体的真实写照.在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专制主体)-形式平等(民法平等主体)-实质不平等(公平主体)多次令人眼花缭乱的轮番转换中,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内涵显然得到提升,但强、弱势主体的本质却屹立不倒,历史见证着也正在见证着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
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生成的法律考辩
(一)现象:揭开民法平等主体的神秘面纱
1.民法平等主体的实质是形式平等.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经济活动中从来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只是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一种拟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以及无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统领整个经济活动领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资源能自由流动,以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少投入而获取最大收益.在专制体制下,强、弱势主体难以自由流动.民法将强、弱势不平等主体拟制为形式上平等主体,客观上提高了弱势主体的地位,降低了专制主体的地位,使它们成为了自由主体,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民法平等主体的实质是将封建社会专制主体转变为自由主体.从主体演化层面上看,将民法“平等主体”一词替代为“自由主体”显得更为贴切.民法的形式平等掩盖了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实质,表明了民法的虚伪与经济法的实在.
2.民法的贡献.一是对弱势主体的解放.民法拟制的平等主体客观上提高了弱势主体的地位,缩小了与封建社会专制的强势主体之间的差距,将弱势主体从强势主体的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专制主体转化为自由主体,不但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对弱势主体的人性关怀.
二是不经意间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民法将经济法主体拟制为形式上平等主体,一方面使强、弱势主体继续保持不平等地位而形成双方竞争的态势,并没有将经济法主体拟制为绝对平等主体而失去竞争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弱势主体地位,使强、弱势主体脱离专制轨道演化为自由主体,适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民法的形式平等使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转化为自由主体,自由主体又刚好适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民法在不经意间发挥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给社会带来了丰厚的财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彰显出民法的贡献.
3.民法的罪恶.一是民法的力有不逮.民法的平等调整脱胎于对专制主体的限制和对弱势主体的解放.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强势主体随着实力的不断增强,在民法形式平等的幌子下,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牢牢把握着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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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理论嬗变过程,清晰地记录着经济法学人不断探求真理的心路历程.然而,这些探索,除了研究者孜孜不倦的努力与艰辛外,或多或少地陷于传统的民商法主体研究的“泥沼”,同时由于挣脱不了自身历史的世界观和知识储备的桎梏,始终揭开不了经济法主体的真实面纱而洞悉其本质.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远非民商法可比,经济法理论先行者们却囿于民商法主体分类的传统羁绊,将经济法主体辨析得门类繁多,莫衷一是.目前,经济法主体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经济法主体体系化:主体体系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经济法主体类型化: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
马克思主义哲学启迪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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