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类论文范文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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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不动产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但是,在判定不动产归属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关 键 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动产规定保护弱势一方和无过错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自然增值外,即可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即是说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是孳息、投资经营、自然增值,其中婚后产生的孳息收益与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产生的生产性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不动产等都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其产权属于出资人子女所有的,则视为赠与形式的财产,不动产归属为出资一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应按照出资的比例划分,如果当事人在婚前有明确的协议也可按照协议履行.按照我国的传统,父母对待子女婚姻的态度往往是全力支持,为其购买婚房也成为普遍现象.因为不动产的价值往往较高,所以多数家庭都会付出大部分积蓄,而按照传统习惯,多数不会签订财产公证协议等法律文件来限定不动产的归属.这就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不动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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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时如果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应协议处理.如果简单的从房产证获得的时间进行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财产是不合理的.简单的划分将造成对一方的不公平,所以,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将支付首付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作为一方财产,因为从房产获得的方式来看,一方支付的首付款是获得不动产全额贷款的基本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在其支付首付款后已生效,即其在婚前就已经获得了房屋的全部债权,婚后的还贷行为仅仅是房屋物权的转变而已.离婚时,将按揭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较为合理的.对还贷后不动产增值部分,规定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主要是考虑到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在按揭不动产认定为签订房屋买卖的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应由签订房屋买卖的一方继续偿还,作为产权登记的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保证双方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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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不动产规定的思考
不动产纠纷在以往的离婚纠纷中并没有凸显,这是因为以往的婚姻关系建立,不动产所占有的地位并不明显.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婚姻建立的某种条件,甚至是重要条件,而在离婚时针对不动产以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与分配就成为了当代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为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不动产归属进行了明文规定,并做出了细致划分.这主要是考虑在婚姻中不动产对双方的重要性,也考虑到不动产购置过程中双方付出的成本代价.但是,还应考虑到婚姻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契约”关系,而是建立在感情与亲情基础上的复杂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依靠不动产的购买与增值价值来划分、分配不动产的归属.如还应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因为通常参与还贷与生活基本费用支出的一方所担负是家庭的重担,不能简单的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认其所应获得的基本利益.
其次,婚姻法中还明确规定对妇女、儿童进行保护,并指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考虑子女抚养.在婚姻家庭中,妇女与儿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对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抚养的成本支出,适度的对其进行倾斜.尤其是子女尚未成年,其成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多种问题,包括教育与健康等.如果母亲获得抚养权而不动产是男方婚前财产,此时如果简单的将财产划分给男方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离婚后妇女与儿童的生活保障,因此,在经济上应给予妇女、儿童进行保障.如签订合理的保障性协议,来弥补不动产划分后出现的对妇女、儿童的不利情况.
最后,还应考虑离婚时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从心理、经济上都会占有一定的优势.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就意味着其没有对婚姻履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所以,对不动产的分割应考虑此方面的因素.在离婚时确认某一方存在过错,尤其是拥有不动产的一方存在过错,应剥夺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如可通过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或按照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不动产进行按比例分配,并向受害方倾斜,以此保证受害方的权利.如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有,也应要求过错方通过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形式来弥补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这样就可充分保证不动产的分配满足合法、公平合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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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语
不动产已经成为婚姻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而随之带来的离婚时不动产处分的矛盾也不断激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用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保证了婚前出资方的利益,但不能忽视的是,婚姻关系毕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的按照金钱来衡量,所以,在理解与使用不动产划分的法条时应能动适用,在保障双方基本权益的同时保证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富强.打好婚姻维权保卫战(二)离婚房产分割篇[J].中国女性(中文海外版),2009,(02).
[2]宋安成.夫妻房产共有与否的认定及法理分析——从《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谈起[J].中国房地产,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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