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如何确立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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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生.行政权力是靠人来行使的.基于人性的弱点,行政权必须加以限制.这是行政法始终恪守的一条基本信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控权法”几乎成了行政法的代名词.现代行政法下的行政权必然是一种有限制的国家权力.交通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行使的重要途径,也要注意执法中的有限性.
即便做好事,交通行政执法权也不能越界.2006年,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便衣交通协管员对违反交通规则开始进行抓拍行动,这些照片送交当地文明办,经过删选,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6].不可否认,在抓拍行动中,违反交通规则而又经过筛选后的照片公示,可以起到交通秩序好转的效果,从而更好地保护大多数行人的利益.但规定一出,伐声一片,因为这种行政权力“做好事”没有法律规定,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权力越界了.过去流行的“游街示众”逐渐淡出公众视野,“蒙面出庭”的报导更是屡见不鲜.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尚且要给一个面罩、防止其面貌曝露在公众视野之下,更何况只是乱穿马路的行人?
之所以要限制行政权越界做好事是因为行政权力是一种最桀骜不驯的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不依法行使,今天可以越界做好事,明天就可能会越界做坏事.因此,在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时候,要时刻提防权力越过其行使的边界,即法律的规定.
四、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化精神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科学发展观规定为我党的指导思想,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执法单位,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求利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坚持规范执法结合起来,才能搞好交通管理工作,使道路畅通、和谐、有序.交通执法人员应注重以人为本,即执法人性化,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执法对象固有正当的权利,并在具体执法中予以要要的尊重和保护,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因此在确定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性执法内涵.但是,在基层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不以人为本的问题.比如某些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意识缺失,把人民赋予的权利作为自己敛财的工具,远离执法为民的宗旨.更有甚者,在执法中打骂当事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是窗口行业,每一名交通执法人员就是政府法治社会的一面旗帜,一辆巡逻执法车就是一个“文明阵地”.这就需要每名交通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执法形象,处处体现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形象人性化文明执法.
据报道,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管理理念,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重教育、轻处罚的方式处理.“以前客运班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罚款200元.”重庆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人称,现在初次被查处且及时纠正的,执法部门对其处以警告,但不罚款.同时,如对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座套、未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初次被查处且情节轻微的,在及时改正后,只进行诚信考核计分,可不予罚款[7].
交通行政执法事关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可能穷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情形,因此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来指导交通行政执法是很有必要的.但在确立交通行政执法原则的过程中,又必须考虑到交通领域和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一般行政执法的原则,既要依法严格执法,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127.
[2]威廉·韦德著.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16.
[3]杭州“5.7”交通肇事者胡斌获刑3年[EB/OL]法制网,2009-7-21.
[4]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3.
[5]洛克,叶启芳.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06.
[6]东方早报[N].2006-05-09,(7).
[7]重庆商报[N].2009-06-29,(5).
[责任编辑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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