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法类论文范本,与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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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7;的细化的规定也是屈指可数.总之,无论是“质”上的法律规定,还是“量”上的法律规定,都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土壤污染防治功能长期缺位.由于现行立法的不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形成相应的执法体制,以及法律监督和惩罚机制,法律责任不明确,从而丧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也即,对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政府操作内容没有予以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授权,其他部门也无法根据简单的法律规定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致使土壤污染防治功能长期得不到发挥.
三、现行《土地管理法》修改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设计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的是立法模式,然后再考虑基于这种模式下的具体规定.
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尽管2005年11月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明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了“十一五”的立法规划之中,学术界也纷纷探讨并推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认为“这部法律应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不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但笔者认为,抛弃已有的零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而去制定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实不可取.
首先,制定一部单行法律、法规要考虑到立法现状,不能与已制定法律相冲突.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零散规定,而如果再制定一部统一的单行《土壤污染防治法》难免会与已有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或共同“忽视”,从而不利于法律体系构建的自洽和协调.
其次,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而制定单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改善系统性和操作性不足的唯一途径.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土地管理法》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更加单一和具有针对性.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原有立法现状和特点,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更有利于构建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有利于不同法律、法规、原则规则的融合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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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具体设计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在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下,应具体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总则和分则设计内容.由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法律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因此不宜将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总则内容放入其中,而应修改《土地管理法》,拓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总则性规定,让其充当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总则性功能.具体的总则规定可以不断完善,比如可以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体制、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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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土壤污染法律制度的分则行规定,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现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中都有零散规定.对于这些现有的法律规范,一方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注意与它们的衔接、交叉,避免与之相矛盾或冲突;另一方面,应当尽量地将一些成熟的法律规范吸收到上述法律法规中.此外,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还可以不断制定新的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充实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分则性规定,如可以制定包括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制度,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等的法规规章.
注释:
中国行业研究网.http://.chinairn./news/20130304/111616292..2013年3月4日.
《土地管理法》第35条.
桑东莉.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4).54-57.
罗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7年11月.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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