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律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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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而劳动者明确表明放弃权利的,对其事后要求补足差额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豙综上,笔者认为,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协议条款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用人单位在协议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而劳动者明确放弃的,该条款有效;二是劳动者在协商后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并未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则该条款因时效届满发生效力.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征税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通知,一者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再者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务部门将经济补偿金定性为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定性的缺陷和不足在本文第二部分第二小节经济补偿金性质界定中笔者已经详细阐述就不赘述了,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具体的说就是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税其依据.单纯从法的效力冲突的法理思想出发,也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劳动法已经明确将经济补偿金界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务部门却规定经济补偿金属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予交纳个人所得税,二者规定产生了冲突,应以效力位阶较高的劳动法为准;另外从本质上看,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帮助义务,其性质有别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财务部门在制定者两项通知时没有理清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导致法规本身的不合理,应予以撤销.因此,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应当纳税,劳动法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是对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以解决劳动者再就业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问题,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的立法原则,彰现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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