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论文例文,与环保审判法庭的能动司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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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相关事项,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法官负有对当事人释明诉讼请求的义务.而且关于释明权,国内外的理论通说均认为其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因此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在环保审判法庭的司法实践中,释明权既是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指挥环境纠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是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维护当事人环境诉讼利益的义务.环保审判法庭关于释明权的行使,在没有详细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其具备司法实践和理论合理性.除了环保审判法庭在上述环节的能动司法实践具备的法律依据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指导处理环境纠纷方面,为妥善审理环境纠纷案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
2.环保审判法庭能动司法已具备人才基础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特点,使得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加上能动司法本身是一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和把握“度”的司法理念,因此,环保审判法庭的能动司法对于人才的要求较高.当前,我国的环保审判法庭具备进行能动司法的人才基础.笔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如下几个理由:
第一,近年,各地法院纷纷提出提高法官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等的要求,这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人才队伍,是一个极大的推动.通过能动司法对司法职业化的促进作用,为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队伍的“能动司法”理念的深入和学习,也提供了契机.
第二,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职业化司法队伍.法官通常都具备较高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环保审判法庭的法官亦不例外.
第三,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环保审判法庭的司法实践,尤其是能动司法实践,对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我国的环保审判法庭在设立之初即开始为环保审判法庭能动司法探索与提供环境法律和环境科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的辅助性制度.
注释:
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法学评论.2010(1).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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