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类论文范文例文,与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对我国的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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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不同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也不近相同.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上几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现状描述,指出我国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应该持有的态度和坚持的政策主张.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近年来,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给各国税收的冲击、挑战和机遇,引起了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和众多消费者、企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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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外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55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15.8%,已占到美国社会全部零售额的5.2%.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税收现状作一个最新的综述,旨在通过对国际社会几种电子商务征税政策主张的分析,揭示我国对待电子商务该持有的态度,以达到对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有所益处.
1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在国外和国内也都非常的快速.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据海外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55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15.8%.面对近几年如此庞大的交易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以下将对现阶段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进行论述.
1.1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1.1.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普及最广的国家.据相关专业人士统计,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普及率26%,美国就已经达到了800%以上.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在美国确也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阶段.
美国对电子商务是从1995年12月起开始重视,起初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且成立了电子商务征税小组,把这两项作为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政府的目标是制定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6年,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该书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这一产业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各国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制定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以避免双重税赋.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规定为免税区,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政府3年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禁止所有对网络交易的多重课税和歧视性征税.2000年4月,在多方代表的提议下,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了2006年.直到2004年,美国国会正式免除了对网络交易征税,时间一直持续到2007年11月[1].2006年,美国国会又对互联网免税法案进行了第二次延期,将网上交易免税制度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2].
1.1.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上与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一致.最早在1997年7月举行的欧盟互联网贸易会议上,欧盟成员国表示不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7年12月,欧盟和美国联合对跨国电子商务做出不征收新税的决定.1998年6月,欧盟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建议应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这一决定,使欧盟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并且对其中一些地方规定了税率,其中瑞典和丹麦的最高25%,卢森堡是15%,同时规定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的行为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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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世界贸易组织税收现状
世界贸易组织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属于保守的态度,1998年,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了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而WTO在对待电子商务方面一直遵循三项指导原则:(1)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贸易税收要统一对待;(2)电子商务征税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3)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尽量与现行税收原则保持一致.该项协议一直延续到1999年底.在此之后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协议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直到2005年,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举行,并且发表了《香港宣言》:“成员将继续维持现行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直到下一次部长级会议之前”.2009年再次决定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直到2011年下届会议.
1.2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我国首例互联网经营婴幼儿用品的黎依公司,因偷税而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判决,该例因特网开店偷税案使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可回避.虽然我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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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在2001年10月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合法地位,直到2004年8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电子签名法》,自此开始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才算初见成效.2005年1月8日,《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2007年6月25日,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商务部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上是我国子电子商务发展以来,对网上交易进行的一些规范,可见我国在逐步重视电子商务立法,而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只有在2005年提出过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因此很多学者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过一些探讨,西安交通大学邓晓兰在2001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一文中指出:“巨额的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贸易活动,的确给税收的缴纳与征管带来了新问题.如果忽视这些问题,而按美国的一惯主张——将国际互联网建成全球贸易区,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那么各国政府就只能坐视其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1]由此可见,该探讨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同时也给出了课税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等建议.提出了对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电子商务征税注意的问题.刘丽华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中提出了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采用电子发票等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东北财经大学孙其晓2010年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同样也提出了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更具体的分析提出了“把在线交易提供的商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把在线交易提供的服务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这一观点使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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