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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质疑,相比而言,法院的公正司法更让人信服,人们更希望由法院行使非诉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法》从草案的提出到表决通过历时十二年,立法者也不得不在社会现实面前让步,还是将非诉行政执行权赋予法院.可见,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体制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非诉行政执行权还达不到全部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条件.在此,笔者在非诉行政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构想,即把非诉行政执行权中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将审查裁决的职权继续由法院行使,而将执行实施权转移给行政机关行使,形成行政机关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实施,法院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新分权运行机制.现行非诉行政执行机制不足的地方主要是没有顺应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能属性赋予相应权力.因此,改革非诉行政执行机制就是要恢复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让法院重新回归中立裁判者的地位.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行政执行的论文范文检索 | 大学生适用: | 研究生论文、学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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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构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选择行政机关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实施,法院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分权运行新机制是符合权力分立运行的基础理论.非诉行政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诉行政执行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实施权毋庸置疑应该归属行政机关行使.而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显然也是在法院的职能范围之内.第二,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目前的非诉行政执行机制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法院是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主体,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就丧失了司法最终救济的权利,这将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权利.可见,由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主体,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诉行政执行,被执行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还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就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第三,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提供了现实基础.要推行非诉行政执行分权运行新机制,就需要行政机关具备实施非诉行政执行的职能及相应的执法条件.近几年来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改革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通过整合执法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及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为行政机关实施非诉行政执行权创造了良好条件.第四,基于域外比较法基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法院基本上不参与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英美法系大多采用委托第三方执行的模式,只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差别.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问题.比如:日本的行政执行主体都是以行政厅为主的,法国的行政执行也由行政机关自行负责,法院负责监督.总之,行政机关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实施,法院负责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分权运行新机制是在社会现实条件下和现行法律规定下对非诉行政执行运作机制的适度变革,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由执行者向裁判者的回归转变,使得法院的司法审查定位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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