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天津试水检务翻译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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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翻译人员也都是有偿接受聘请,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以案件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以犯罪嫌疑人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以工作时间作为收费标准.”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有的翻译人员因个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无法出具收据、发票等凭据,往往“白条结账”,而对于从北京等其它地区聘请来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除支付翻译费用以外,还要负担翻译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这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难题和负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充分听取各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检察院通过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聋人学校、民族学校等有关单位协商,经推荐审核确定了35名检务翻译,制定了检务翻译人才库名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翻译人才库.”据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该检务翻译人才库目前实现了英语、日语、俄语、韩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外国语言,蒙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语等常见语种的全覆盖.
“天津规则”的出台
2013年7月17日,经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天津规则”)
根据“天津规则”,所谓检务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检察机关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语言、文字或手语等翻译活动的诉讼参与人.“规则”要求,检务翻译人员须“具有翻译资格或者在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具备互译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传译特定的法律术语”等等.
记者注意到,该“规则”还对“翻译人员如何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选聘与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如“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当核查身份证明材料,明确告知翻译人员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翻译人员应当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保密协议书上签字”;第十七条则规定,“检察机关不定期对翻译人员开展法律及相关培训,为翻译人员提供有关检察业务工作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翻译人员观摩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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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翻译是检察机关与语言不通的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规范和做好检务翻译工作意义重大,这既是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解决司法难题的创新举措.”在天津市检察院检务翻译聘任仪式上,于世平讲话指出.
“目前,全国还没有哪级检察机关制定专门文件规范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天津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率先出台文件、建立检务翻译人才库,我们希望将其作为创新天津检察工作的一个着力点.”于世平表示.
“检务翻译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对于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担任检务翻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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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翻译在某些领域有一定专长,但是把翻译专长运用到司法领域、检察工作领域,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在翻译工作之外,我们也在加强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学习,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履行职责奠定好法律基础.”受聘的检务翻译之一、天津市外国语大学同声传译专家胡觉明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翻译人员虽由检察机关聘请,但在诉讼活动中秉持中立原则,不受检察机关影响,更不是和检察机关‘穿一条裤子’.”于世平最后解读说,检察机关与翻译人员之间的监督是“互动的”、“双向的”——“检察机关依法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翻译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有权予以解聘,并依法做出处理.翻译人员如果发现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等”.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相关须知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独立完成翻译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扰或支配;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记录;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有权获得合理的酬劳;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司法机关保护.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义务:如实进行翻译,保证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保证按时参与提讯、庭审等刑事诉讼活动,按时完成翻译工作;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诉讼当事人隐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不得接受非法请托,不得参与翻供、串供等妨害诉讼秩序的活动.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保密责任:翻译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与案情及涉案人员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翻译记录及相关材料经翻译人员审核后交办案人员附卷,翻译人员不得私自备份、留存;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翻译人员,检察机关将终止聘用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主管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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