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方面论文范例,与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成因防范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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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其业务引起的法律风险已经得到职业界的高度重视.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先简单介绍法律风险的概述,并从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来剖析法律风险的成因,并就其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 键 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的概述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会计报表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将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表述为注册会计师因行为不当而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的乘积.被发现的概率是起诉人的资格要求和诉讼的门槛要求两部分的联合乘积;被惩处力度又可以分为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的乘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由起诉人的资格要求、诉讼的门槛要求、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等四项因素构成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就目前来看主要归结为以下两点:
(一)起诉人的资格要求.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关于起诉人的资格要求方面的法律规定.2002年1月15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是,该项通知给出了四项前置条件: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通知实质上降低了审计师被诉讼的风险,也没有具体规定起诉人的资格要求.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
1.关于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消事务所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在各种行政责任中,警告处分不痛不痒,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并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也起不到作用;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相对于违法所得,这么点罚款是微不足道的.
2.关于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上,因会计造假而被处以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即使被处于刑事处罚,处罚也不严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更无用武之地.
3.关于民事责任.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其特点是重视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这是与市场经济所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和提高对会计报表粉饰者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威慑力两个方面的优势.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的成因
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主要有市场竞争加剧、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三大方面原因.
(一)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困难.
任何违法活动都产生于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是发生违法活动的前提,对行为主体从事违法活动起着总括的导向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面临更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对着巨大的挑战.挑战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激励的市场竞争.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市场竞争与违法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更是如此.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就自然吸引不少跨国公司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眼球.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入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但另一方面却抢走了一部分原先属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加剧了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竞争,使许多资质和服务质量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接不到业务,被市场淘汰的局面.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受到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操纵,不得不以低价、执行不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及出具有问题的审计报告等违法手段拉拢客户以寻求生存.
(二)监管体系尚未完善、有效.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是否完善与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信赖水平.现行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事实上,法律规定有滞后性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活动始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法律无法囊括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活动.因此,在实践中就存在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质上已经违法但基于法律上无规定而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目前,虽然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对上述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予以补充,但是,道德准则作为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缺乏法律效力,从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看,得到严格的遵守的可能性低.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应付检查的形式,或者说只是一个程序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集体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如此.近年来的几起大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犯罪案都与媒体的揭露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媒体监督只是外在的监督,无法直接掌握注册会计师违法线索和违法证据,而且侧重于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的作用有限.
(三)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风险的成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过失有关.过失因素强调非故意,只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能力的有限或者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不到位的审计程序、出具意见类型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等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失因素与经济活动复杂性、注册会计师职业态度以及职业能力密切相关.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的对策
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考评数据库和考评技术指标体系.
在定期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力度,对违法乱纪或其他考评不合格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考评数据库便于定期、不定期地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评,有利于及时掌握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及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是否有能力提供、服务质量是能否保证等信息,有利于提高监管技术水平、监管效率和实现监管目标.行业考评数据库应包括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基本资料,比如人员构成、资质量、业务范围、规模、业务记录、违法记录、服务重大客户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资料.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增强对考核结果的说服力.要在定期组织考评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力度,并把考评结果记入考评数据库,对考评中指出的问题屡教不改者、考评不合格并达到取缔条件的要坚决取缔,以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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