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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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法典》第1471条明文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概念:“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澳门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其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均为18岁以上;(2)不存在前述结婚实质条件中的第4、6项绝对禁止性障碍以及第5项相对禁止性障碍之一;(3)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至少已经2年.
四、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思考
我认为,由于我国目前事实婚姻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完全不保护“事实婚姻”这类婚姻关系是不可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正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那样: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其成因复杂,不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出于对当事人人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
我认为,类似夫妻的生活状况是事实婚姻效力认定的最基本的条件.这不仅体现于我国法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中,这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个条件又可以分开来看表现在:
1.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有互相以夫妻之名相待的意愿.例如澳大利亚的“家庭协议”中可以看出,“事实伴侣关系”要求双方当事人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
2.社会、群众予以承认,或者通过旧习俗的婚礼等形式对这种婚姻关系产生公示的效果.比如香港地区对旧式婚姻和认可婚姻的承认,因为这两种婚姻形式虽不合先行条例,但是已起到公示作用,产生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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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实际生活在夫妻状态之中.对此,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均要求当事人共同生活达一定年份,例如澳门地区法律所规定的2年年限.
(二)区别对待实质要件状况,放宽对事实婚姻关系中形式要件的要求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认定的要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来看,是必须满足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比如真实的意愿、适宜的年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我认为,这些实质要件确实维护婚姻关系得以正常、健康的存在和发展.但是,我国国情复杂多样,又因为并不是所有群众的法制观念都达到一定高度.因此,对于强迫结婚,近亲结婚和早婚等情况出现时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这些情况中,我认为法院不能一概否认其婚姻效力.对于这类婚姻法院应当解除,但是出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角度,法官应当考察具体情况,对于这类关系中的儿童以及财产权利做出公平的判决.
同时,对于事实婚姻认定的形式要件应当有所放宽,以防止在这类关系中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一方用拒绝补办婚姻登记的方式,损害对方权利.法院可以在考察双方实际关系后,对于可以认定的事实婚姻关系不要求补办登记.
加强群众法制观念,减少事实婚姻关系不可否认的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应当给予保护的,但其本身并不应当鼓励,国家和政府应当遏制事实婚姻关系的发生.
我认为这种遏制并不能用“不予保护”来警示,而是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方便结婚登记、查处登记机关违法行为来告诉人民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同时,还可以借鉴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通过规定主动补办结婚登记可以方便移民、开出子女亲属证明、享受更好的社会福利来鼓励这些人民群众补办结婚登记.
参考文献:
[1]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
[2]巩沙,郝惠珍主编.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陈苇,高伟.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法学杂志.2008(2).
[5]姜友炜.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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