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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影视作品中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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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影视作品由于其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创作主体的多样性和制作程序的复杂性,各类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影视作品的角色商品化权、名称权受侵犯,针对此类侵权现象,结合具体案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参考法学专家的建议,借鉴国外判例,进行分析研究,提供解决思路和具体的解决方法,妥善解决争议.

关 键 词影视作品侵权著作权商品化权独特性

作者简介:潘珍珍,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52-03

一、影视作品商品化权的法律意义

(一)影视作品之法律意义

影视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具体化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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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之规定:“电影是指包含一系列的影像或影像连同声音的视听作品,该种影像连续显现时,给人以活动的感觉.”

结合国际公约、各国规定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影视作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内容要件:影视作品的内容是一系列的影像或影像连同声音.第二,技术要件:影视作品需要凭借技术设备加以摄制和显现,而且所显现的是活动的、连贯的、一系列的影像.第三,介质要件:影视作品的影像或影像连同声音须附着于有形的媒介物上面.第四,独创性要件:影视作品须具有创造性.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独创性要件.

(二)影视作品之分类

影视作品主要可分为几大类:电视剧、电影、类电影和网游.

电视剧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专为在电视机荧屏上播映的演剧形式.它兼容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造型艺术等诸因素,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电视剧是一种适应电视广播特点、融合舞台和电影艺术的表现方法而形成的艺术样式.一般分单本剧和系列剧(电视影集).”

电影也称映画,是由活动照相术和幻灯放映术结合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艺术.是一门可以容纳文学戏剧、摄影、绘画、音乐、舞蹈等多种艺术的综合艺术,但它又具有独自的艺术特征.电影在艺术表现力上不但具有其它各种艺术的特征,又因可以运用蒙太奇这种艺术性极强的电影组接技巧,具有超越其它一切艺术的表现手段,而且影片可以大量复制放映.电影的创作来源有:将电影翻拍成电影、电视剧翻拍成电影,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戏剧作品改编成电影,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成电影和历史或人物真实记录影片等.

类电影即指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所以存在类电影的规定,是为了弥补电影未尽事宜,适应高新技术的发展,尽可能将电影作品的可能范畴延展至最大,以有效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尽可能避免因为电影作品的界定而引起的纠纷.当下风头正劲的有两种类电影种类,即MV和广告.

(三)商品化权之法律意义

商品化权在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著名法官JeromeFrank提出,现如今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还是一个公众陌生的概念.商品化权,是指将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由于其侧重于强调形象、名称、片段、标识等商业性使用而产生的商业利益,因此,并非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产生商品化权,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商品化权.商品化权包括基于作品中虚构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和基于作品中真实内容产生的商品化权.前者可分为卡通角色的商品化应用,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应用,作品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以及曲艺、民间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典故、传说等.后者包括真人的姓名和肖像被付诸商业化使用,影视作品中演员形象的商品化使用和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地名、数字等的商业化应用.我们这里主要针对影视作品中存在颇多的虚拟角色和名称保护的商品化权进行分析探究.

二、影视作品商品化权的侵权现象

一部影视作品需要制片人、编剧、摄影师、音乐制作者、演员等多种主体参与制作完成.虽然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由于其单独作品制作主体的多样性、制作程序的复杂性,存在的争议和侵权现象亦非常之多.在侵犯影视作品的角色商品化权、名称保护问题中,存在使用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迪斯尼电影制作公司诉《AirPirates》卡通杂志侵权”案:《AirPirates》卡通杂志在自己的书中复制了原告迪斯尼电影制作公司的卡通角色.被告对这一行为供认不讳.本案现在的被告是三个自然人以及两个由他们所控制的公司.按照原告的说法,被告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了17个卡通角色的行为侵犯到了其版权,有2个是以昆虫的模样出现的,而所有其他的都以动物的模样出现的,而且每一个卡通角色都有特别容易被识别出来的相貌.被告杂志中的卡通角色与原告的卡通角色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而且被告给自己书中的角色所起的名字也都和原告作品中这些角色的名字是一模一样的.与迪斯尼的卡通角色形象追求的纯真的趣味性截然相反的是,被告想要通过卡通角色表现的是充满讽刺意味的信息.例如,迪斯尼著名的卡通角色米老鼠被描绘成了色迷迷的样子,一天到晚就会胡思乱想、滥交以及给自己注射毒品.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侵犯了迪斯尼的版权和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商誉诋毁以及干扰了迪斯尼的正常经营.

“电视连续剧《TheGreatestAmericanHero》(简称Hero)主角RalphHinkley被诉侵犯超人(Superman)版权”案:1978年,在原先众多超人系列作品的基础上,原告WarmerBros.公司拍摄了一部关于超人的电影新作《Superman,TheMovie》(简称Superman),最近又有两部这个电影的续集相继问世.在Superman和以前的一些超人作品中,超人总是被描绘成一个勇敢无畏的英雄形象,他的力量、速度、视觉和听觉都远远超过了人类所能达到的程度,他甚至可以赤手空拳挡下子弹.在某些早期的作品当中,超人展现出了令人惊叹的跳跃能力,而后来这一能力逐渐转变成了飞行的技能,于是在后期作品中,人们就不是能看见超人以手臂前伸的姿势在天空中呼啸而过的场面.超人在故事里面经常要和各种各样的罪犯恶棍交手,他们不仅会损害到公共安全,有时还会威胁世界和平.但不管他的对手多么得厉害,最后获胜的总是超人.但在电视剧Hero中,Hinkley是一个不太合格的超级英雄,他总是让人心惊胆战的方式使用自己的神奇能力.在飞行的时候,Hinkley出于惊恐会尖声大叫,而且他的着陆也很糟糕.此外尽管身上的衣服可以防弹,但当坏人向他射击时,Hinkley却往往会害怕得缩成一团.原告据此对被告提出侵犯版权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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