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社会关系类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刑事法律关系之新相关论文下载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社会关系类论文下载,关于刑事法律关系之新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社会关系及关系及刑事法律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社会关系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六十四条盗窃罪,其被害人则可能是自然人、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家,这取决于所被侵害的财产权具体所归属的主体.另外,同一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单一的、选择的,也可能是复杂的.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多样的

由于刑事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又可能表现为国家的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不一而足,因而其内容也难以一一详述.我们只能说,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已由其他法律关系所涵盖.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多种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物,以物作为客体的刑事法律关系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2)行为,即某些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主要是主体的特定行为,如《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叛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3)人身,以人身作为客体的刑事法律关系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4)精神利益,这里的精神利益既包括人格权、名誉权等,又包括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似乎可以隐约认识到,此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似乎并无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其独有的特质.也许正是基于此,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指出,“刑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等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涉及到了几乎所有其他法律(如商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的范围”,并进而否定了独立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裁判规范论下的刑事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在将刑法规范理解为裁判规范的学者看来,刑法规范是在向司法机关昭示,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人应该如何处置.而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在此中充当的不过是国家代表人的角色,真正享有处置权的是国家.所以,笔者认为,此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和行为人间的社会关系.在笔者看来,学界历来对于刑事法律关系这一问题的探讨都局限于或是说实质上只针对立足于裁判规范的此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从此角度,笔者较为赞同我国一些学者对刑事法律关系所下的定义:刑事法律关系是因犯罪而产生并由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对此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如下:

(一)刑事法律关系
关于刑事法律关系之新的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社会关系类论文范文数据库
0340;主体

学者们对于刑事法律主体的看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犯罪人与国家说,犯罪人与国家机关说,犯罪人与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说和犯罪主体与控罪主体说.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行为人与国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基于社会契约论,刑事处置权尤其是刑罚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享有,公民也只向国家让渡了权利.(2)国家的司法机关只是国家在现实中的“化身”或是说具体体现,并不能取代国家的地位.退而言之,刑事法律关系因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对于这一点学界几乎无异议),但在行为人进入刑事法律程序之前,甚至行为人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得到追诉的情况下,刑事法律关系却业已客观存在,而如以司法机关作为主体就会出现法律主体未参与甚至始终未参与法律关系的状况,上述主张以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或控罪主体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在此问题上恐怕难以自圆其说.(3)学界普遍将参与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家对立一方的自然人或单位称为犯罪人,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如前所述,当犯罪事实发生时,刑事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为人就此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而“犯罪人”则是犯罪主体进入法律程序被最终定罪后的称谓.虽对象自始未更,但此种做法却已将行为人在被定罪量刑前的主体身份否认了.因而,笔者认为,将触犯刑法规范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或单位称为行为人,较为妥当.


如何写社会关系一篇好的本科论文
播放:22490次 评论:6622人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学界也呈现着各家争鸣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权力关系,即国家对行为人享有刑罚权,而行为人没有任何权利;另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既享有惩处权有负有追究犯罪的义务,行为人在承担受惩处义务的同时,又享有某些权利.在笔者看来,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的权利义务体现如下:(1)享有刑事处置权,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刑事处置权主要体现国家的刑罚权,但也包括对行为人进行非刑法处置的权利.(2)负有保障的义务,即保障行为人不受“法外之刑”和其他合法利益在追诉过程中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享有只受“法定之刑”的权利,即行为人除依法接受刑法法规所定之不利后果外,其他的合法利益不容侵犯,此亦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我国有学者主张,行为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亦享有辩护权、申诉权、不受刑讯逼供等权利,笔者不敢苟同.上述所言各种权利实属行为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并非来源于刑法规范,应与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做严格的区分.(2)负有承担法定不利后果的义务.国家对行为人做出裁决后,无论是刑罚还是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行为人而言都属于于己不利的后果,行为人必须承担.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297530.html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于此问题,我国学界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犯罪和刑事处置;(2)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抛开这些纷繁的争论,让我们追本溯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或影响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客观性,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第二,可控性,即应当是人们实际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第三,有用性,即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对于人们而言是有价值的.故而,对比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刑事责任或是犯罪构成要么是虚拟或思想之物并于人无益,要么纯属刑法理论上的创造,不具客观性;另外,刑事责任、犯罪构成并非主体权利义务影响的对象,只是其权利义务在其中有所体现罢了,二者亦有自己特有的内涵,不能混同.故而,如将此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实在有待商榷.而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而非其客体;另外,对于某些犯罪而言,刑事法律关系产生之后,犯罪行为业已终了(譬如行为犯、举动犯),很难说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能再对犯罪行为有何影响.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行为,包括国家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置行为,非刑罚处罚方式要求行为人做出的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行为和对行为人驱逐出境的行为;(2)人身、财产,主要指国家的刑事处置行为所涉及的行为人的利益的具体体现,如管制、拘役、自由刑、死刑所涉及的是行为人的人身,而没收财产、罚金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财产.三、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总结

综上所述,源于对刑法规范的不同理解,我们可以对刑事法律关系做出完全不同的界定.那么,刑法规范究竟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呢?笔者认为,我们无须要求对此必须做出择一的抉择,因为对此做出的任何单一判断都是极端的、有失偏颇的.在笔者看来,二者对于刑法规范的理解并非对立而无法共存的.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它一方面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起着向导和指向性作用,换而言之,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刑法规范是“一体双面”的关系.故而,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二维的法律关系:刑法规范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系起着后盾性

1 2 3

关于社会关系类论文范文数据库,与刑事法律关系之新相关论文下载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学英语论文

经济学基础论文

党校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经济统计学就业

经济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法律的经济分析论文

农林经济管理硕士论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

应用经济学硕士

关于经济学小论文

刑事法律关系之新(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