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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8;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难以成立.

1.《批复》不能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批复》说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站不住脚的.法院受理了行政机关非诉行政执行,能够多一次法律上的把关,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决定是违法的,法院通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或许能够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误的后果,从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调研到“拆违带动拆迁”的拆迁模式,律师王才亮说:“他看到的一个省会城市下发的一个会议纪要公开讲:拆违带动拆迁不可动摇,规定拆迁拆到哪里,吊销原有的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撤销就到哪里.”“如此拆违,导致老百姓房产证被大规模吊销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大量的城乡接合部没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甚至是解放前的房屋,被城管当成违法建筑拆除了,最终引发大量百姓上访.”“这个模式被迅速推广到了北方.在山东青岛、吉林长春的一些地方,包括北京的一些地方,都学习了这个模式,‘长沙模式’已在100个城市铺开.”现在法院不受理涉及违法建筑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其实就是对一些地方“以拆违带动拆迁”的纵容,就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袖手旁观.

2.《批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一个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既可以罚款,又可以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既不不主动缴纳也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能不能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呢?《批复》没有涉及此项内容,说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就奇怪了,同一个违法建筑,为什么法院不受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却受理冻结存款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呢?恐怕真实原因应当是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的阻挠,易引发恶性事件,会带来政治风险.因此,不愿意接手这个“烫手山芋”.这是法院在“踢皮球”、“甩包袱”、“打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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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复》没有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非诉执行案件的“裁执分离”,“是指由法院行使裁决权,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具体实施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违法建筑采取“裁执分离”原则,应该是打开大门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涉及违法建筑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而不是连司法审查都不做了.所以,《批复》偏离了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其实,法院早就不愿意参与拆迁工作,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被学者称为“司法强拆”,但是,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该司法解释就显露出法院欲从强拆中抽身而退.《批复》则完全表明法院从违法建筑的强拆中脱身而去.

4.法院退出非诉强拆不是司法理性回归.有人撰文《法院退出非诉强拆是司法理性回归》,文章说:“法院再以司法裁决的形式予以重申和明确,等除了给人们以官官相护的误解与错觉外,更会让司法部门陷入先入为主的尴尬境地.”此说法难以成立,真实原因正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所说:“拆迁问题属于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管是行政机关执行还是申请法院执行,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都不容易,干好了都很难.”其实,老百姓并不在意强拆者是政府还是法院,他关心的是其要求能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法院司法审查同意行政机关的申请,岂不是进一步说明政府的正确吗?先入为主的说法更是不成立,法院审理案件,必然是先看原告的起诉状,那是不是法官会先入为主,偏向原告呢?据统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不到10%左右.我们相信,法官是经过相当长的法学专业学习,具有法学素养的理性人,先入为主绝不是普遍现象.文章还说:“由于这种审查并非等同于开庭审判,其援引的依据多为行政机关的‘一面之词’,并未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建议,其公正性难以保证.”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并非仅仅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除,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需要法院审查并强制执行,难道申请法院冻结存款、汇款的非诉行政执行就能保证其公正性吗?既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法院就应该贯彻执行,并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比如让被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举行听证会等,只要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法律文书不是“重大且明显违法”,都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总之,多一个法律程序,就多一份对老百姓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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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复》将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批复》会加剧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批复》将法院可以受理或者应当受理的涉及违法建筑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拒之门外,就是不受理好处不大、风险不小的案件,这是利用自己拥有的司法解释权在挑肥拣瘦,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是,该通知并没有规定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期限,上一级法院往往将案件束之高阁,无限拖延.这种做法已引起地方政府的强烈不满.法院一纸通知,就轻易地将“烫手山芋”冷藏起来.类似的情况还有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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