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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相关论文范本,与商品房预售的特征其合同的法律性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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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期货合同的特征:期货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合同的条款由期货交易所设计,期货监管部门审批;期货交易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种类物,并且必须是大宗货物,同时不能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价格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的条款、标的物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而不属于期货合同.

承揽合同说

依据《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有报酬请求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第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同于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是加工定作物的劳务费用.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后,预购者仅提供部分资金,并不提供建筑房屋的原材料,房屋的位置、面积、布局设计及整体建设等,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先单方设定,预购者仅有选择是否缔约的权利.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第三,在承揽合同中,除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因而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而商品房预售中,预购者对于标的物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亲自完成并不关注,而注重能否依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四,二者的违约救济方式不同.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法定的留置权;而商品房预售中,若预购者在房屋交付时未依合同付清价款,销售者可依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保留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

预约合同说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基于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预约而是本约,原因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对于标的物的位置、面积、价款、履约期限等已有明确约定,该合同的内容已经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无须再订立一个新合同,衡量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亦非订立预约.另外,若视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预约,当销售者不履行合同约定时,预购者不能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只能请求对方承担不订立本约的责任,对于预购者来说极为不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先售后建”交易方式,具有法律关系复杂,交易主体特定,标的物不可预见,履行期过长的特性,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预购者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国家对此予以一定的限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护预购者利益,实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陈耀东.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3.

[2]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3]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4]罗青.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性质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王家才.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王雷.商品房预售合同探析.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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