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问题与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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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下公安法学教育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提升公安干警执法水平的同时,原有的教育体制、师资储备、教学模式等面对日渐发展的公安教育,逐渐显露出不足,无法适应“教、学、练、战一体化”的要求,与构建现代公安教育存在一定差距.为实现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改革与加强公安教育培训工作,铸造高素质公安队伍,在公安法学教育中,要适应时展,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强化实践教学,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公安工作有机统一起来.本文在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思路指引下,针对目前公安法学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顺应公安教育工作的发展趋势,对公安法学教育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创新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公安法学教育训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18-02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针对社会的变迁,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设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出发,针对公安教育工作,孟建柱提出“要从改革与加强公安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入手,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思想.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如何适应“大教育”、“大培训”的内在要求,改变原有教育模式中的不足,形成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是摆在公安院校法学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提高了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但是,不可否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目前发展到瓶颈状态,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教师队伍的结构等成为制约法学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面对新形势以及对人才的高要求,已经显现出不足.
(一)法学教育内容实战性差
在公安法学教育中过于追求知识的部门化,导致强调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其他门类知识的涉及,民警法学知识综合素质差,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弱.同时教学中公安法学教育课程的理论化倾向过于严重,与实践脱节,无法做到与实践同步,不能实现对实战的指导,导致培训的成果无法经受实战的考验.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很大一部分教师缺乏公安工作的实践经验,教学内容与公安工作实际的联系不够紧密,缺乏公安工作的鲜活材料,缺乏对公安工作现实问题的深刻分析及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①由于法学课程的设置、内容等与公安工作实践的差距,无法立即形成行之有效的经验,部分干警容易形成厌学情绪,对法学教育采取可有可无的心态.
(二)师资力量欠缺,结构不健全
公安院校师资主要为从其他高校引进的毕业生,理论水平较高,而公安实战经验相对缺乏,其中法学教育相关问题尤为凸显.法学教育师资基本是从政法院校引进,其原有的知识结构与公安业务有较大差距,对于公安工作认识比较抽象.因此,法学教育师资的专业水平与实现教育培训要求、指导公安实战存在一定差距.而基层大量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掌握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机制、待遇等问题无法作为兼职教师充实到公安教育培训队伍中.种种因素,导致公安院校师资补充渠道受限,无法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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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陈旧
公安法学教育所热衷的依然是沿袭传统的培训方式、方法,学员统一管理,集中上课.集中培训的优点是针对性强,资源、设施的依赖性低.但是,在公安机关工学矛盾突出现状面前,无法形成“轮岗轮训”、“战训合一”的局面,不能形成可持续、全方位发展公安教育局面.当前,“传统的教育训练模式下工作繁忙与迫切学习训练提高的矛盾始终是难以逾越的障碍,甚至会影响民警个体学习的积极性,对公安教育训练产生信任危机”.②同时在法学教育培训中并没有突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没有形成现代教育方式、方法.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这种“填鸭式”教学枯燥、呆板,无法引起学员学习的兴趣,培训方式、方法的滞后导致干警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受挫,无法满足“大教育”、“大培训”的要求.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完善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强调应用,学科结构上更加倾向于刑事司法教育,其目标在于使学生了解、掌握相关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解决一般的案件,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安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鉴于目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为适应公安工作实际,实现“教、学、练、战一体化”,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必须不断改进.
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完善教师知识结构公安法学教育师资建设过程中,公安院校在引进法律院校毕业生,建立理论知识深厚、业务精通的专业教师队伍同时,可以与其他实战部门进行人员交流,在实战部门中选聘具备一定理论素养以及较强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在公安院校中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推进原有教师知识结构与实战内容的链接,增加教学中实战内容所占比例,促进公安法学教学工作向实战倾斜.
1.聘请实战机关领导、专家到公安院校授课.一是聘任公安机关具有实战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主讲教师.其主要讲授公安机关所经常涉及的案件,如多发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明晰对这些案件处理需要收集的证据,性质上如何的认定,以及处理现场的方式和程序上的界限.二是聘请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举办讲座.作为监督机关领导,可以针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的多发、易发以及模糊问题进行分析,诸如刑事案件中的办案程序,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收集等,使学员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警惕性,防止工作以后发生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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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教师知识结构.为防止教师形成固化的专业视角,在法学教育中可以倡导教师轮流教授各专业课程,即形成“一专多能”的知识结构,在对本学科研究深化的同时涉猎其他科目,具备更宽广的业务知识.教师授课过程中,不是仅教授一门课程,抱着本学科不放,而是学校开设的法学相关各科目轮流教授,克服分科式教学的弊病.从教师角度,各学科角度是相互关联,通过不同学科教学,可以有机统一起来,采取多角度分析问题;从学生角度,可以在学习过程中随时补充其他学科的不足,提高法学知识、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3.鼓励教师到实战部门调查研究.从总体上看,世界各国警察教育特点是学以致用,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为实战服务.教学中不仅讲理论,还联系实际讲授现实警察工作中的最新情况和问题,提高实际应用能力.③而要实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公安实战工作的统一,必须强化教师对于公安工作的认识,因此应当促进公安院校教师与实战部门进行人员交流.比如组织法学专业课教师到公安局刑警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犯罪趋势等状况,收集第一手资料以及典型案例,明确基层民警的需求,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通过调研,将法学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深化课堂教学.
多种途径结合,扩展课堂教学模式随着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开始面向退役士兵以及高校毕业生招录,加之各类培训,如今公安院校中学员门类复杂,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学员在一起学习,对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方法提出了挑战.面对这一情况,“不能孤立、简单地分析如何变革与优化法学教育问题,而是应当立足于当代社会与法学发展、教育理论的更新以及全球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趋势来进行战略定位.”④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根据对象不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既要秉承传统,又要有所创新,使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迈上新的台阶.
1.侧重启发式教学方式,改变教师一言堂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在课堂上讲授而学生进行记录,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学生是被动参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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