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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意图根据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发展脉络,来实现对其学科定位的清晰认识或澄清,并且对于国内长期以来的法社会学研究给予一个理论的指导或纠正.最后文章则清晰地给出了作者对法社会学知识体系认识的说明.总体而言,本文的工作实际上是在于澄清而非重述.

关 键 词法社会学学术脉络法与社会的关系研究方式

作者简介:吴泽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与文化研究.


如何写法社会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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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1-02

法社会学通常是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的学科,这是在最普遍意义上的概括.当我们更进一步研究其背后的学术发展脉络和学科分歧的时候,会发现事实远非如此简单.由于对法社会学定位的千差万别,所以当我们论述其研究对象的时候,自然也就需顾及这些不同的言说方式.可是除了照搬其言说之外,自然大家都再清楚不过:真正的学问就隐藏在此后,只是需要我们前去挖掘.

下面就从法社会学的学科源起和发展以及中西两个进路上来给以论述.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起源和发展脉络

法社会学的学科起源,首先要介绍的是西方法学学科的出现,这是16至17世纪的事情.此前漫长的中世纪法学并没有成为独立学科,它只是附庸于西方教会法传统神学的一部分.文艺复兴之后,欧洲兴起了研究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浪潮,其中尤以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为甚,亚式的学科分类逐渐为今人所承受.而当宗教改革风声日近时,西方各界对于教会垄断一切学术的传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反抗.法学遂逐渐脱离神学,成为现代科学的主要学科.

在文艺复兴运动中,法国的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其中就对有关法律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日用等因素的关系作了初步但精辟的论述.虽然在此时还没有“法社会学”的说法和概念,但孟式的研究方法却在无意间给后人提供了一条隐没于文明大潮之下的大道.这种对于法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遂成为后来法社会学的雏形,也在此时给予了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最初步的概括:亦即“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随后的欧洲,随着法学独立学科地位日益稳固,也出于其学科地位的初建,所以作为学术热点,跟随而来的研究论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作为相互区别的两大有关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便是英国的梅因和德国的萨维尼.

梅因的研究是在长期实证考察基础上进行的.他通过对英国的法律审判的实践考察,最后总结出其后的背景因素和相关性,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审判的实践深刻地反映着当时的社会发展背景,并且受到其决定性的影响.梅因先生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上都体现着明显的实证倾向.在他的论述中,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体现为:法律及其实践的社会背景.

而相近时期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大家萨维尼则从民族确信与文化传统角度出发,研究其对法律制度设计与变迁的影响,从而探索了法律制度对于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表彰作用以及法制的社会根源.在他的研究里,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体现在:民族确信与文化传统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当然,仅从此看此二者实质上是在我们后人的角度上进行了所谓的法社会学研究,因为那个时候法社会学还没有被作为一个学科分类或研究方法被明确提出.前人的研究也往往只是偏于一隅.

此后马克思的研究可谓是西方法社会学发展道路上的独辟蹊径者.马氏根据物资资料生产方式决定论的观点,在经济基础的研究上探讨了法律制度的起源以及社会效果和功能等问题.他的论述主要着重于对法律的功能性价值及其经济基础的研究.这种研究方式和前二者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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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上述三种研究方式来看,在西方19世纪末期,法社会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学界对于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述总结起来可以表述为: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与法律的社会效应的研究总和.这还是一个很宽泛的表述,但日后的法社会学发展却无意的印证了这种观点.

上述阶段仍是法社会学的雏形.现在我们正式进入其学科建立以及分类融合大发展阶段.

1913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出版了他的著作《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着重提出了“活法”观念,亦即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效用的法律.全书分九章,依次是:法的概念、规范、法的事实、国家与法、法条、正义、法学派、法的变迁、方法等.从此中可以看出埃利希在研究中逐渐偏向法律制度之外更广范围的制度和因素研究的方法.他的著作从此确立了法社会学在西方的独立学科地位,其被称为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而他的研究进路则是一条偏重于社会学言说方式的法学学术.这也让我们不得不同时提起另一位西方大师:19世纪法国的实证主义哲学家,西方社会学创始人孔德.从他起,继法学之后,社会学也实现了其独立学科地位,并开始长期“攻城略地”,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同时扩展,不断涉及诸多传统学科,法学也不能“独善其身”.

与埃利希同时期对法社会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还有当代西方社会学三大家之一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他的著作《法律社会学》就对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实体法制度、主观权利、客观法律、制定法、法的类型、法律的形式性质等.体现了一种忠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方式,并确立了西方法社会学研究的另一条路径:着重法律制度本身研究,以及与之相关作为边缘现象出现的社会因素考察.

综上所述,学术界逐渐显现法社会学研究对象问题上两个彼此互异的观点或研究方式:一则侧重法的进路,即研究与法律规范有关的边缘现象,从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出发看问题,重视法律的功能效用.我们也可称之为“基于社会学的法学”.这种研究方式在欧洲很普遍.在美国则是另一番情形:这里的法社会学研究学者中社会学者占到60%之多,研究方式也着重从广阔背景和多样脉络中考察法律现象与本质.作为一种观察者角度出现的美国法社会学所进行的研究被人们总结为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学”.我们从二者的名义差别对二者研究方法和学科的定位差异也可以略知一二.在二战结束后,全世界都开始反思以往的文明和制度,学科融合的研究方式倍受青睐,法社会学获得长足发展.其发展趋势就是:强调互动关系和涵义甚于强调恒久制度和功能.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更是推动了这一过程.法社会学研究开始摒除孤立的法制观念,探讨社会与个人对审判司法的影响,立意取消恣意,维持司法客观与中立.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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