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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理论就是把法治运行放在整个社会所有参与者的交涉论争与沟通合意场景之下探讨的.这种后期逐渐成为西方法社会学研究主流的观点,最终实现了对埃利希与韦伯谱系的相反相成和另辟蹊径,是集故往之大成.

英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就曾在其著作《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表达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胜于学科分类的观点.这种观点与当前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至今未能形成内在一致的理论结构的现实是有关系的.从长期学术实践出发,把法社会学着眼于作为研究方法而非拘泥于学术分科对于做好实际的学术研究,其好处是不言自明的.法学和社会学都是地位颇为坚固而研究范围广泛、方法众多的学科,法社会学作为交叉学科实际上在现实研究中走的一直是一条“兼而有之”的道路.

在洪镰德先生的《法律社会学》中,对于过去那种太过专注法律制度内部逻辑自足和自我循环论证的弊病也有精彩的论述.从此之中,把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实然面作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才是比较中肯的观点,而且也是为实践所证明了的.

在法社会学的创始之后,跟随埃利希的足迹,众多的西方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对其研究对象表达了与上述论述类似的观点.比如以霍姆斯和庞德为代表的目的性法理学就对于以往法学的形式主义和概念主义提出了批评;以詹姆斯和杜威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则在宣扬排除死守法律逻辑推演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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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工具主义;涂尔干提出的法律和社会连带关系说,把法律看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更多的从功能角度去看待法律的价值,从而把法律从神坛之上请到了人间.

所以当西方法社会学发展几个世纪后,其学说也越来越偏向从更广视角的研究,即从韦伯视角走向了埃利希的视角.但在这里我们不能下结论说韦伯的研究方式出了问题.而是应该同时看到,其实只是在《法律社会学》这本书里,他站在了一个更加“法学家”的立场,但是他却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社会学大家,甚至还有过所谓的“社会学决定论”的观点.所以可以知道韦伯也不是没有认识到社会学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同时埃利希则是一位正统的法学家,他的学说着重于对于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研究,我们由此知道:只有真正的学术大师才可以走出自我身份和学识的局囿.这无疑是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所在.

到此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即法社会学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其研究对象应定位于广阔社会背景之上的法律现象与本质以及相互关系.

二、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学术起始和发展

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因为传统学术内涵和研究方式与西方的巨大差异,所以在后续的发展上出现了学术引进较快,但研究实力不足,社会实践基础不够的扭曲结构.

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张知本所写的《社会法律学》在我国首次使用了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表述.在共和国初期,学界渐渐通行了“法律社会学”这一名词,后又简述为现在的“法社会学”.相关学术研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影响扩大,逐渐吸收了很多当代西方法社会学的观点和研究方法.

其中比如沈宗灵与马福新二位就提出了法社会学是分析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效果与功能的观点;而朱景文与陈信勇的观点则是:法社会学在于研究法律的社会化以及社会特征,即法律制度如何有机地融入社会的论题;而当我们关照陈明华先生与张文显先生的观点(即认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与社会的关系)时,其论说已经很接近于西方当前的潮流.著名学者侯猛曾表达了法社会学作为研究近路的意义大于学科分类的观点,实则是前述英国学者科特威尔论述的再次体现.现在越来越清楚的是:过去那种拘泥法学门类的研究范式局限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忽视其后背景因素,同时对于法的生成与实效基础研究不足.这种局限于法律功能意义上的应用视角忽视了法社会学题中应有之意的学理研判,自然是要被研究界和实践者所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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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述

经过上面对于西方法社会学起源和发展脉络的梳理,以及我国法社会学发展现状的概括,我们可以看出:在经历了前期由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所源起的法社会学研究,到后来多种进路分歧与碰撞,终于在20世纪初确立了自身的学术地位,并且跟随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和学科大融合趋势获得长足发展.最终其研究对象应是定位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上.这种交叉与混合的学科定位,实质上是指明当前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式的意义远大于学科纠葛的纷争.

参考文献:

[1]洪镰德.法律社会学(第二版).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2]季卫东.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评论.2005(10).

[3]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

[4]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奥]埃利希著.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6][德]马克斯.韦伯著.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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